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联名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联名卡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和关于规范联名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6号)有关精神,结合全区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联名卡是与交通、通讯、百货、旅游、酒店、保险、地产、医院,以及政府部门、学校、社团或慈善机构等盈利和非盈利性知名机构合作(以下称联名机构)联名发行的银行卡,属“金牛卡”系列产品。联名卡持卡人除了可以享受全区农村信用社提供的金融理财服务外,还可以享受联名机构特别提供的消费折扣优惠或联名机构举办各类活动的优先参与权或其他优质、专属服务,以及联名机构的特别身份象征。第三条 联名卡根据联名机构的规模、业务范围、市场需要及社会影响力,可分为全区农村信用社统一发行的联名卡和部分旗县级法人机构(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单独发行的联名卡。第四条 自治区联社负责联名卡的发行审批、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定期对联名卡的业务运作进行检查,督导各机构进行联名卡业务的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