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05-27关于印发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教(1997)117号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首都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现将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部人事教育劳动司。附件: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建设事业科技进步,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尽快纳入到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为了继续其职业发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活动,旨在使其本身的知识和技能持续得到增新、补充、拓展和加深,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管理水平。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