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街居制到社区制:城市基层治理模式的转变以“北京市鲁谷街道社区管理体制改革”为个案发布时间:2011/07/22 一、“街居制”的困境1954年出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基本确立了我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街居制。“街居制”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为组织架构,街道办事处作为区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进行日常运作。街居制设置初期,人员编制、机构职能定位明确,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关,代表政府办理有关居民事宜的组织,并不具有完全的行政机构性质,专职工作人员人数为3至7人,工作任务主要有三项: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居民组织,工作人员人数为2至4人,工作内容包括办理居民的公共福利事项、向当地人民委员会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并遵守法律、领导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调解居民间的纠纷。在建国之后的近40年期间,“街居制”运转的一个重要的制度背景是“单位制”有工作单位的城市居民的社会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