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实行分贷分还后有关财务核算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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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实行分贷分还后有关财务核算的探讨摘要:本文结合国家颁布的关于 2013 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粮调2013265 号) ,就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分贷分还后有关财务核算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国家临时存储粮食 分贷分还 财务核算 关于 2013 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储粮总公司受国家委托作为执行主体承担国家临时收储任务,由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的收储企业直接到当地农发行分支机构承贷,即分贷分还。 一、收购发票的使用 为加强集团公司对资金的管控力度,在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确定的国家临时存储粮

2、食收储库点内,部分集团公司充分发挥了集团管控的职能,采取由集团公司总部对其下属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储库点实行收购资金统贷统还。这种集团总部对收购资金实行统贷统还的管理模式,使得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的承贷企业与实际收储库点不一致,笔者认为,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的承贷企业(以下简称承贷主体库)作为贷款资金的核算主体、管理主体、还贷主体,与实际收储库点之间属于一种委托关系。为避免“转圈粮” ,承贷主体库本库、租库收购库点及委托收购库点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业务,应使用承贷主体库收购发票,由承贷主体库在本地税务部门申请发票领用计划,领用收购发票后,按照收购进度向委托收购库点和租库点提供收购发票。由于委

3、托收购库点超出承贷主体库税务注册所在地范围,涉及的异地委托收购业务,由承贷主体库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后,承贷主体库到异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承贷主体库收购发票可在异地用于政策性粮食收购。同时,承贷直属库财务部门要做好发票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做好收购发票的领用、回收、作废等环节的登记、使用工作,及时向税务机关报检、报验,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增值税的核算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 号)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

4、民口粮外,一律征收增值税。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按此规定,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储企业应先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资格认定,以享受增值税的免税优惠政策。同时,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大豆不能享受粮食免税政策,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38 号)缴纳增值税及附加费。 三、有关会计处理的想法 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按承贷主体的不同,核算主体分为承贷主体库和委托收储库点。 (一)承贷主体库 承贷主体库作为直接向当地农发行贷款

5、的主体企业,按实际收购形式分为本库收购、租库收购和委托收储库点收购。其中,租库收购与本库收购除收购所用场地不同外,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环节会计处理是完全一致的;由于委托收储库点与承贷主体库之间属于委托收购的关系,委托收储库点收购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使用的是承贷主体库的收购发票直接计入承贷主体库的库存,承贷主体库按规定标准拨付给委托收购库点的收购费用、搭建露天储粮设施费用,需要委托收储库点向承贷主体库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承贷主体库依据委托收储库点提供的相关发票,计入粮食库存成本。 1.库存成本的确定。2013 年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政策中规定,中储粮分公司和省级粮食部门必须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粮食企

6、业现有仓储设施。如部分地区仓容不足,确需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共同调查测算本省(区)预计搭建总量,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需对实际搭建露天设施储粮数量进行核定,未核定部分发生的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2013 年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费用为每吨 50 元,玉米不补贴烘干费用,而是通过扣价解决,即对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玉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 0.5 个百分点扣量 0.65%,并扣价0.15%作为烘干费;低于或高于不足 0.5 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和增扣价。 承贷主体库 2013 年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库存成本按储

7、存方式划分,仓房储存粮食库存成本为国家标准品规定的收购价、等级价差加收购费用;露天储存粮食库存成本为国家标准品规定的收购价、等级价差加收购费用及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费用(国家计划内经财政部核定) 。 2.收购的会计核算。 (1)承贷主体库按收购进度向开户农发行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收购粮食性质,贷记“短期借款国家临时存储粮油借款”科目。 (2)收储企业收购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与农民结算时,按水份扣量后标准品数量与挂牌收购价格的乘积计算金额,借记“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价款”科目,同时,国家临时存储大豆应按规定计提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将规定标准烘干费扣价

8、部分,贷记“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费用”科目;将支付农民款项,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3)收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收购费用、烘干费用和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等费用,在“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费用”科目借方中归集。 (4)收购粮食验收确认后,按核定的价格、收购费用和搭建露天储粮设施费用标准确认库存成本,借记“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存储粮油”科目,贷记“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价款” 、“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费用”科目。同时将与之对应的烘干费超支或结余部分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借记“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支出”科目,贷记“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费用”科目,或借记“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

9、时存储粮油费用”科目,贷记“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科目。 (二)委托收储库点会计核算 1.做好税收筹划。如果委托收储库点按实际收购数量或露天储粮数量及国家相关费用标准向承贷主体库全额开具相关费用发票,委托收储库点与承贷主体库相比,虽同样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政策,但委托收购库点税负相对较高。笔者认为,委托收储库点可以考虑将收购环节实际发生的搬倒、装卸、短途运输等费用和将露天储粮设施搭建环节实际发生的资材、劳务用工等相关发票直接开具到承贷主体库,由承贷主体库直接对销售资材方或劳务提供方支付相关款项,可有效降低委托收储库点的税负。 2.会计科目的使用。由于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业务结束后,委托收储

10、库点作为粮食的实际储存方,相关单位或部门需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的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为了便于委托收储库点会计、仓储、统计等账目的核对,建议委托收储库点参照“受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设立“受托代储粮食”和“受托代储粮食款”科目,用此科目核算企业代储粮食库存情况。期末,企业将“受托代储粮食款”和“受托代储粮食”科目余额互抵后填报财务会计报表,两科目互抵后的余额实际体现为与承贷主体库之间的尚未结算的往来资金,故借方余额填在“应收账款”项下,贷方余额填在“预收账款”项下。收购期结束后,委托收储库点与承贷主体库应及时结算收购资金,清算后委托收储库点“受托代储粮食款”和“受托代储粮食”科目互抵后应无余额。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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