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履约考核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规范高速公路监理单位从业行为,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河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集团)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集团)系统公路建设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履约考核评价工作。 本办法所称监理机构,是指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监理人员是指按照合同文件派驻的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公路工程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履约考核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进行。 第四条 局(集团)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理机构的履约考核评价工作,也可委托筹建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