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標誌標線辨識編輯人: 詹 福 勇前交通部公路總局復興工務段長 前交通部公路總局復興工務段長現任桃園縣政府道安會報委員 現任桃園縣政府道安會報委員1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標誌 第 一 節 通則 第 二 節 警告標誌 第 三 節 禁制標誌 第 四 節 指示標誌 第 五 節 輔助標誌 2總則 第 三 條 標誌、標線及號誌之定義如左: 一、標誌 以規定之符號、圖案或簡明文字繪於一定形狀之標牌上,安裝於固定或可移動之支撐物體,設置於適當之地點,用以預告或管制前方路況,促使車輛駕駛人與行人注意、遵守之交通管制設施。 二、標線 以規定之線條、圖形、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路面或其他設施上,用以管制道路上車輛駕駛人與行人行止之交通管制設施。 三、號誌 以規定之時間上交互更迭之光色訊號,設置於交岔路口或其他特殊地點,用以將道路通行權指定給車輛駕駛人與行人,管制其行止及轉向之交通管制設施。3 第 九 條 標誌、標線、號誌所用顏色,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民國七十六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為準。除黑色及白色外,其餘各種顏色標準規定如下: 標準顏色規定如左下: 一、紅色 色樣第二五號二、 藍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