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第三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