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重点问题 :1、电子签名、强化电子签名2、我国的 电子签名法 的适用范围 3、联合国贸法会 电子签名示范法 的主要内容。4、电子认证5、认证机构设立第一节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一、电子签名产生(一)电子签名的概念和种类1、传统签名 概念:特定的人,将能够表明或证明是自己或其代表的组织或他人的特定的符号,以手写或以其他方式签在特定的文件或单据上,以表明愿意受到该文件或单据所载书面内容约束的行为。 功能:确定一个人的身份肯定是该人自己的签名使该人与文件内容发生关系2、电子签名广义电子签名:数字、生物技术等电子技术签名;狭义电子签名:数字签名折中电子签名;可靠电子签名电
2、子签名的种类( 1)电子化签名( 2)生理特征签名基于用户指纹、视网膜结构、手掌掌纹、声音纹、全身身体特征以及脸部特征等独一无二的生理特征签名方法。( 3)数字签名(略)A 对称加密和不对称加密B 签名的一般流程(二)电子签名法的立法原则 ( 1)技术中立原则 ( 2)功能等同原则 ( 3)当事人自治原则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九条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二)发件人
3、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电子商务示范法 第 7条规定: 签字 ( 1)使用了一种方法,鉴定了该人的身份,并且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 2
4、) 从所有各种情况来,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 说明了签字的基本功能: 确定文件人的作者(身份); 肯定是该人自己的签名(使用方法是可靠的); 使该人与文件内容发生关系(同意文件内容)二、我国法律中电子签名的定义(一)电子签名(二)强化电子签名(三)我国 电子签名法 的有关规定1、电子签名2、可靠的电子签名(与传统的手书签名有等同价值,效力高于电子签名)(一) 电子签名( Electronic Signature) 是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和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任何方法,它可用以鉴别与数据电文有
5、关的签名持有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二) 强化电子签名( Enhanced Electronic Signature )是指一种电子签名,对于这种电子签名,通过使用一种安全程序可以表明该签名: 在其使用范围内,对签名持有人而言独一无二; 由签名持有人或以签名持有人单独掌握的方法所制造并附以数据电文中; 其制造及与有关数据电文的连接方式对电文的完整性提供可靠的保证。电子签名的基本条件签名者事后不能否认自己签署的事实任何其他人均不能伪造该签名如果当事人双方关于该签名的真伪发生争执,能够由公正的第三方仲裁者,通过验证签名来确认其真伪与传统签名的差异签名的推定 要求签名所有者尽注意义务 A 已签名推定 如对于一数据电文使用了强化电子签名,则推定该数据电文已签名; 在法律规定需要某人的签名时,如果使用的电子签名根据各种情况,包括根据任何有关协议,既适合生成或传送数据电文所要达到的目的,而且也同样可靠,则对该数据电文而言,即满足了该项签名要求; 在法律规定需要某人签名时,如果使用了电子强化签名,则对该数据电文而言,即满足了该项签名要求。 B 归属推定 C 完整性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