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案例 - 不要赔钱要补游.案例综述Chapter 1目录CONTENT案件处理Chapter 2法理点评Chapter 3涉及法条Chapter 4.案件综述Chapter 1.案件综述 2007 年4 月23 日,马先生父子与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五一” 黄金周(5 月3 日至7 日)“ 阳光价格”2400 元/ 位的云台山/ 洛阳/ 郑州/ 开封千年古都之旅。期间,导游擅自减少合同中约定的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而增加了一处购物点。 5 月8 日,马先生至旅行社及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要求旅行社就合同中未履行部分继续履行并赔偿违约金。 经多次沟通,因双方在合同继续履行的时间、方式上存在分歧,致协商不成。马先生遂一纸诉状与旅行社对簿公堂。 .案件综述Mr.Ma says“ 补游” 没商量,时间、方式有说法 旅行社擅自减少合同约定景点,已经构成违约,所以他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安排其“ 补游” 两个景点。若旅行社无法继续履行,则应支付其通过其他旅行社进行“ 补游” 而发生的费用5890 元。此外,旅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