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最新政策应用及发展趋势亚洲开发银行采购活动种子教员 王荣年招投标法已正式修改的三处内容( 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12-28)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删除了招标投标法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的内容 注:招标代理机构无需自建专家库。从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专家库已由相关部门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以确保专家评审的客观公正性。 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删除了“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注:招标方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属于市场行为,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予以规范 。 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