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内部问责制度一、总 则1.1 为健全内控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特制定本制度。 1.2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 贻误 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1.3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1.3.1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3.2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1.3.3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1.3.4 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 则; 1.3.5 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二、问责的范围2.1 本制度所涉及的
2、问责范围如下: 2.1.1 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的;2.1.2 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客户信息的保密事项,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2.1.3 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2.1.4 发生重大投诉、安全事故或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2.1.5 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2.1.6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禁止性规定的; 2.1.7 不接受监督,不配合有关部门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2.1.8 对下属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3、 2.1.9 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员工意见较大的;2.1.10 在公司财产、员工安全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2.1.11 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2.1.12 在公司采购、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 为的;2.1.13 在公司一般或重大施工项目中,虚报、贪污、冒领使用材料或虚开报销经费的。三、 问责的种类及形式:3.1 问责的种类: 3.1.1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3.1.2 通报批评; 3.1.3 留用察看; 3.1.4 降职降薪; 3.1.5 调离岗位、停职、引咎辞职、撤 职; 3.1.6 赔偿; 3.1.7 罚款;3
4、.1.8 解除劳动合同;3.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3.2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的形式:3.2.1 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责令整改并检讨;3.2.2 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除责令整改并检讨外,并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罚款或调整工作岗位、留用察看;3.2.3 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赔偿、罚款、引咎辞职、撤职 或降职降薪处理。3.3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3.4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赔偿。 3.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3.5.
5、1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3.5.2 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5.3 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3.5.4 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3.5.5 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3.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3.6.1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3.6.2 拒不承认错误的; 3.6.2.1 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3.6.2.2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四、问责程序:4.1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第二章规定情形的,部门主管
6、各级管理人员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初步核实后报综合部,部门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由综合部进行初步核实后报主管领导,综合部负责人由行政副总进行初步核实报总经理。4.1.1 公司领导的指示、批示、意见;4.1.2 总经理办公会的决议;4.1.3 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4.1.4 员工的检举;4.1.5 各类检查考核中的意见建议;4.1.6 其他渠道反映的。4.2 经初步核实,如反映情况存在,则由综合部提出书面建议,按管理权限启动问责程序。综合部、安环部、 财务 部及有关部门或主管领导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4.3 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组的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
7、位或个人。4.4 调查组应当保证被调查人的申辩和申诉权,听取被调查的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4.5 调查组应当在 7 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总经理提交调查报告。4.6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4.7 调查终结后,按管理权责做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的权利。被问责的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公司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 查,在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五、附 则5.1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违,以本制度为准。 5.2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