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工作监督机制,整顿作风纪律,加强公司效能建设,使员工明确自身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三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需要给予责任追究的制度。第四条 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 应当追究所在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
2、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告诫,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其停职检查。(一)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部门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的;(二)所属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的;(三)属于部门审批、办理的事项,超时办结的;(四)牵头部门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延误工作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 应当追究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
3、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待岗学习。(一)不遵守考勤制度,退到、早退或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二)不按要求,办事拖拉,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受理事项没按规定分送承办部门而造成延误办理的;(四)应该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在工作中超越或滥用职权,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第七条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八条 追究程序:(一)调查。各部门对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情节轻重,找出问题原因所在,严格区分责任,提交有关责任人签字认可。不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移交公司领导层处理。(二)报审。各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拟定责任认定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三)认定。主管领导进行研究认定,根据问题或事故的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提出最终责任认定意见。(四)实施。下达责任认定处理意见,送达责任人或相关责任部门。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 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力。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 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