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交大 2013 年 12 月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大纲及答案1、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答:从我国人民法院的级别设置分为: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区(县)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按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争议标的大小、案件争议性质对社会影响面的大小、分别由级别不同的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按争议标的发生地或当事人所在地的不同,确定受诉人民法院的规定。如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就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等。专属管辖是指法律特别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一种诉讼管辖。它是一种排它性的管辖,因为它不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
2、辖的适用,而且还排除了打官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可能性。在我国,专属管辖只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二审终审制答: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就是说,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
3、一级法院提起抗诉。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法定期限为 15 天)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召集的程序、特别决议事项的范围、表决比例的要求;一般决议事项的范围、表决比例的要求;答:股东会的特别决议有以下方面: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 、变更公司形式。股东会对特别决议进行表决时,表决的决议通过为“全体“股东的“全部“表决权的 2/3 以上(不是股东人数过 2/3) ,决议的会议记录要全体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即可。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其他决
4、议,经出席会议代表 1/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称之为普通决议。4、 合伙企业的种类答: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同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5、 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出资的财产形式,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以及其他权利义务答: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
5、存在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法院在执行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6、 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形式、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收益和亏损的承担答:新法规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的出资可以采用现金、其他财产或已经提供的劳务的形式,也可以用期票或承诺交付现金或财产或履行劳务的形式。有限合伙的有限责任形式将投资者风险控制在投资额范围内。有限合伙既摒弃了普通合伙盈利依照各个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的办法又扬弃了公司制完全按照股份比例分配办法,而采取独特的相对固定比例的分配办法。按有限合伙协议通常的惯
6、例,有限合伙人作为真正的投资者可分享 80%的盈利;普通合伙人作为管理者可分享 20%的盈利。7、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的法律责任,新入伙的合伙人的法律责任答: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的合伙人对原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免除无限连带责任。8、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包括哪些?答: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竞业避让,是指企事业单位员工在任职期间
7、及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2006 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005 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9、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答:根据公司法第 217 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
8、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10、
9、 代位权答: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向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其偿还债务人之债。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迟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可以不受债务人迟延履行的限制。11、 撤销权答: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中
10、有下列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12、 要约的构成要件、撤回和、撤销答:()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 ()要
11、约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而且须受要约人承诺。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13、 承诺的构成要件和撤回答:一项承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依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承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只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拘束力。.(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
12、诺是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全部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承诺欲取得成立合同的法律效果,就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舍此便不能成立合同。(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14、 普通合伙人转让投资份额的规定答: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和投资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和投资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和投资份额
13、时,则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1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投资份额的规定答:1欲转让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出资的中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2转让出资中对涉及的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3、签订转让出资的协议。 4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 或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过中方股东的上级政府部门审敏;并报送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政府审批同意方可有效办理转让手续。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给受让人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股东名册。 6 、召开股东会议,表决修改公司章程。7就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及其出资变
14、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8、必要时进行转让出资公告。16、 无效合同的种类和法律后果答:有五种: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承认和保护。17、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和法律后果(三种)答:1、重大误解 2、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 3、显失公平撤销权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18、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答:先履
15、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在履行义务之前, 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履行风险的,先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9、 违约金和定金的适用答: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依照合同的预先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
16、额的金钱。惩罚性违约金的主要功能在于对违约行为的制裁,以确保合同的履行,故惩罚性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并无直接联系。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20、 赔偿损失的范围答: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当事人又没有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
17、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1、 继续履行的适用答: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2 、继续履行存在必要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22、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答:我国公司法第 19 条明确规定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五项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 2 个以上 50 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 万元以上)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3、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答:股份有限公
18、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起设立的是全部股本,募集设立的是 35%股本24、 股东的分红权和表决权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也称为特别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其他决议,经出席会议代表 1/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称之为普通决议。公司法对股东分红是: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
19、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2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评估方式,货币资本的比例要求,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答: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
20、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法律后果:包括追缴(补足)出资和请求损害赔偿(违约赔偿)两个方面。26、 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及程序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21、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03 条规定) 。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货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24 条规定) 。 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27、 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
22、答: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做到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就可能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特别要注意的是,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有一个期限限制问题。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限制期间为 60 日,起算时间为决议作出之日。28、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29、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规定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股东的有限责
23、任方面,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了更大的责任。认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归纳为:1.客观上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司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事实的发生;3.滥用有限责任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的责任构成要件是:一人公司的股东就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自己不存在财产混同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就推定一人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资格。30、 什么是不可抗力?法律后果是什么?答: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24、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3、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31、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体系,各自职责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25、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6、、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2、 合伙企业的表决方式:答:合伙企业的决议方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30 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方式办理。如果合伙企业对表决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
27、表决办法处理。依此规定,合伙企业的表决方式可以通过合伙协议加以约定,可以是一人一票,也可以是别的方式,而不实行一人一票,可以约定哪些事项需要 23 的合伙人通过,哪些事项过半数通过。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则依一人一票且过半数通过的方式处理。但是,合伙企业法对表决方式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二)合伙事务全票决的事项全票决亦称一致决,即需要全体同意才能作出有效决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31 条的规定,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包括下列各项: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
28、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3、 合同的形式答: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法第10 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4、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答: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及注册的基本要求作出了如下的规定: 一、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二、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
29、)公司注册资本;(4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 )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三、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股东可以
30、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及注册的基本要求 最低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1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5 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股份有限公司发
31、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5)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35、 公司的分类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36、 消费者的定义答: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和单位。我国的消费者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 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 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消费者的消费方
32、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消费者的主体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37、 退一赔一的具体规定答: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总额的一倍:(一)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商品的;(二)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的商品的;(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
33、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七)销售“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说明或者谎称是正品的;(八)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商品检验、检疫结果的;(九)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十)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提供的商品数量短缺的;(十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价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或者以欺骗性价格表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十二)以虚假的广告、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十三)提供服务时使用假冒伪劣服务用品的;(十四)对修理、加工的商品偷工减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谎报用工用料的;(十五)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其他欺诈行
34、为的。38、 公司合并的方式答: 公司合并可以分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依据公司法第 184 条第 2 款,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39、 公司分立后债务的承担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公司分立的,分立前的债权债务应由分立后的公司共同承担。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40、 三资企业的形式通常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统称为三资企业。 41、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外资企业的物资购买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购
35、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国际市场购买。外资企业在中国购买物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其他企业同等待遇。 外资企业的产品销售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外资企业可以自行在中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商业机构代理销售。 外资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外资企业职工的劳动管理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
36、同。合同中应当订明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外资企业不得雇用童工。42、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转让外资企业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外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后 30 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批准后 30 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43、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哪些是合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排除了如下四类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被称为“合理降价行为“),这是必须注意的:(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44、 哪些有奖销售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 5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