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 工作规范( 1.1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应按本规范设置出口退(免)税管理岗位,并按本规范的岗位监督制约规定配备人员。 第三条 国税机关应使用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税收管理系统等相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包括:出口退(免) 税审核系统、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一简称审核系统),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
2、称函调系统),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以下简称传输系统),出口退(免)税宏观分析及预警监控系统(以下简称预警系统)等。 第四条 对出口企业申报符合规定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从受理申报之日起至将税收收入退还书传递至国库之日止)办结相关手续。 第五条 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原则上由主管征 2 税的县(区)以上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外贸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原则上由地(市)以上国 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出口退(免)税的审批机关。 第六条 国税机关应根据税务总局关
3、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的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 国税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按照“风险可控、企业自愿”的原则,积极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省国家税务局要建立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逐步构建和完善“内控外防”的防范骗取出口退税(以下简称骗税)体系。通过签订备忘录、联合制发文件等形式,明确具 体的共享信息项目内容,加大与其他省国家税务局之间以及海关、外汇管理等外部门的信息交换力度,防范和打击骗税违法行为,保证出口退税安全。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九条 国税机关应设置申报受理岗、审核岗、调查评估岗、复审岗、核准岗、预警分析岗、综合管理岗、信息管理岗和系
4、统 3 维护岗等岗位。 各省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增设岗位,调整岗位设置部门。 第十条 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申报受理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或办税服务厅,岗位职责: 1.受理出口退(免)税各类事项。 2.反馈出口退(免)税各类事项的办理 结果。 3.办结出口退(免)税即办事项。 (二)审核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岗位职责: 1.审核出口退(免)税。 2.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先退税后核销”和进料加工年度核销。 3.审核出口退(免)税证明、出口免税证明及核销。 4.审核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备案撤回等需结清税款的情况。 5.出口税收其他审核工作。 (三)调查评估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
5、理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岗位职责: 1.调查出口退(免)税审核、预警分析、风险监控、日常管理发现的疑点。 4 2.提出出口税收函调发函及复函结果处理的意见。 3.出口退 (免)税实地核查。 4.出口退(免)税评估、抽查和其他日常检查。 5.提出暂扣和解除暂扣出口退税款、冲抵或补缴已办理出口退(免)税款的意见。 6.提出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的评定、动态调整和复评的意见。 7.提出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申报出口退(免)税需提供收汇资料、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管理的企业名单的意见。 8.提出向稽查部门移送涉嫌骗税线索的意见。 9.出口税收其他调查评估工作。 (四)复审岗由进
6、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没有审批权国税机关分管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担 任,岗位职责: 1.复审出口退(免)税。 2.确认出口退(免)税疑点的处理。 3.复审出口税收函调发函、复函(复审岗为县级国税机关分管局领导的,可直接核准)。 4.复审暂扣和解除暂扣出口退(免)税款、冲抵或补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款的意见。 5.核准出口退(免)税证明、出口免税证明及核销申请。 5 6.核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的核销和计划分配率的调整。 7.确认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备案撤回等需结清税款情况的处理。 8.复审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的评定、动态调整和复评结果的意见。 9.确认出口退(免)税 风险
7、信息的调整。 10.确认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申报出口退(免)税需提供收汇资料、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管理的企业名单。 11.确认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评估的对象和结论。 12.复审向稽查部门移送涉嫌骗税线索的意见(复审岗为县级国税机关分管局领导的,可直接核准)。 13.出口税收其他复审工作。 (五)核准岗由有审批权国税机关的局长担任,经局长授权可由分管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岗位职责: 1.审批出口退(免)税。 2.核准暂扣和解除暂扣出口退(免)税款、冲抵或补缴已办理的 出口退(免)税款。 3.核准出口税收函调的发函、复函。 4.核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
8、的评定、动态调整和复评结果。 6 5.核准向稽查部门提供涉嫌骗税线索。 6.出口税收其他核准工作。 (六)预警分析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岗位职责: 1.设置和完善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指标值,开展预警分析工作。 2.发布出口退(免)税预警信息,提出确定评估对象的意见。 3.分析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和出口税收函调等工作情况,提出调整出口退(免)税风险信息的意见。 4.出口税收其他预警分析工作。 (七)综合管理岗 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和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岗位职责: 1.管理出口退(免)税计划和分析计划执行情况。 2.开展与同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的对账工作。 3.编报出口退(免)税报表、提
9、供税收会计核算数据。 4.生成、发布出口税收业务提醒服务信息。 5.上报、传递和公开出口税收综合管理信息。 6.收集整理出口退(免)税档案。 7.开展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8.开具和向国库传递税收收入退还书、更正(调库)通知书,以及对国库返回票证的销号操作(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相关岗位负责)。 7 9.出口税收其他综 合管理工作。 (八)信息管理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岗位职责: 1.维护出口退(免)税企业的管理标识。 2.上传、接收和读入出口税收相关的电子信息。 3.查询、统计、分析和应用出口税收相关的电子信息。 4.开展与税源管理、稽查等部门的出口税收数据交换工作。 5
10、.出口税收其他信息维护管理工作。 (九)系统维护岗设在出口税收管理系统服务器所在地国税机关的电子税务管理部门(信息中心),岗位职责: 1.升级、维护出口税收管理系统的硬件。 2.升级、维护、备份出口税收管理系统的软件及数据。 3.出口税收管理系统与综 合征管系统、金税三期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及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等系统的衔接。 4.根据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提出的需求提供数据。 5.向税务总局技术支持部门反映存在的技术性问题。 6.设定出口税收相关电子信息的清分规则。 7.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其他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岗位制约监督。 (一)审核同一企业同一批次的出口退(免)税,审核岗、调查评估岗不允许兼岗
11、,复审岗不得兼任上述岗位。 (二)同一工作流程涉及到两个及以上岗位的,不得由同一 8 人完成。 (三)系统维护岗不得兼任其他岗位。 (四)综合管理岗负责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 的人员不得同时兼任与同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相关岗位的对账工作。 (五)各地要建立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备案 第十二条 申报受理岗受理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应核对其提供的备案资料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一)相关纸质资料、凭证齐全,签字、印章完整,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有该企业公章; (二)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与纸质资料内容相符; (三)使用审核系统重点核对以下内容: 1.出口退(免)税备案
12、表上填报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应属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之一; 2.出口退( 免)税备案表电子数据的相关内容应与税务登记的内容相符; 3.属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出口企业,其提供的资料应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上述内容核对无误的,申报受理岗应在审核系统中将相关备 9 案内容补充录入完整后,将备案数据反馈给出口企业,当场办结备案手续,并同时将备案数据传递至信息管理岗。核对有误的,应通过审核系统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需补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三条 申报受理岗受理出口企业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时,变更内容按规定不涉及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参照本规范第十二 条要求办理
13、。 变更内容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申报受理岗应通过审核系统查询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款是否结清,并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经复审岗确认后,当场办结变更手续,将变更数据同时反馈给出口企业并同时传递至信息管理岗。 (二)未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应通过审核系统出具受理通知,告知出口企业待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予以办理变更,并将有关资料传递至审核岗,由审核岗根据审核系统生成的出口退(免)税结清税款报告表(附件 1)通知相关岗位按以下要求处理: 1.已申报出口退(免 )税但尚未办理完毕的,审核岗、调查评估岗、复审岗和核准岗等相关岗位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已申报
14、进料加工业务出口退(免)税但尚未核销的,审核 10 岗、调查评估岗、复审岗等相关岗位应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3.存在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的,调查评估岗按相关规定处理。 4.结清退(免)税款后,审核岗在审核系统中对出口退(免)税结清税款报告表签署意见,经复审岗确认后,由申报受理岗参照本条第(一)项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申报受理岗受理出口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时,应通过审核系统查询该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款 是否结清,并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经复审岗确认后,当场办结撤回手续,并在审核系统中将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信息修改为“撤回”。 (二)未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应通过审核系统出具受理通知,告知出口企业待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予以办理撤回,并将有关资料传递至审核岗,由审核岗根据审核系统生成的出口退(免)税结清税款报告表通知相关岗位按以下要求处理: 1.出口企业存在本规范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相应规定办理。 2.出口企业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审核岗应核对其提 供的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以及相关部门批件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