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前 言 为严格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医、教、研的安全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以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部门主管领导组成。日常工作由药剂科承担。各管理单位,设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基数的相关科室和病房必须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专门(可兼职)管理,该人应保持相对稳定。 2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必须由药剂科指定专门药学技术人员按照国家颁布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规定手续购置。药剂科负责人应对每次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严格审查。 3各相关科室、病房对麻醉、精神药品必须有专人、专账、专柜进行管理。出现账物不符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报科主任和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人员更换时,必须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药剂科负责人共同监督下办理全部账卡、清点实物等手续。 4医院对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列入科室目标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