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家,法治1 为了推行“法治” ,法家认为必须使法令成为君主治国、官吏尽职和判断所有人言行是非、行赏施罚的惟一准则,从而提出了明法、任法、壹法、从法的主张。2 明法:要求立法明确和万民遵守。主张以成文形式将新法布之于百姓3 任法:要求远贤智、弃私议、有法必依,执法以信。4 壹法: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5 从法:要求使法令具有绝对权威。任何人都要按法令办事。主要包括君臣共守和刑无等级两个方面。6. 事断于法即严格的按照法令规定办事,是治理国家的唯一的正确途径,也是实现君主制的无为 而治、事不亲躬的最好方法。这是慎到提出的立公弃私的具体方法之一。儒家,德治 及其现代意义其一,
2、 传统德治首先强调最高统治者的道德品质和道德修养, 把君主的道德品质和道德人格看作是实施德治的基础与前提。孔子提出, 君主必须具备恭、宽、信、敏、惠五种美德, 指出最高统治者的道德品质和道德修养是治国安邦、实现其政治理想的基础和前提, 统治者只有经过修身、齐家的伦理实践, 才能达到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目的。意义:用道德善恶规约了统治者的思想行为, 弘扬了道德正气,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统治者的无道行为。其二, 传统德治主张以三纲之礼、忠孝之德对广大民众实施道德教化, 力主仁政爱民的民本思想。另外, 德治思想明确民惟邦本, 本固邦宁民可载舟, 亦可覆舟的原理, 从巩固封建政治统治的根本目的出发, 提
3、出了仁政爱民的主张, 要求统治阶级对人民施仁政、除苛政, 轻徭役、薄赋税,利民惠民、体恤百姓。意义: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和疾苦, 使人民得以休养生息、安居乐业, 从而带来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其三, 传统德治认为各级官吏的道德品行和道德操守是实施德治的重要保证, 主张尚贤弃奸 ,以德选官的人才标准。传统德治十分重视各级官吏的政德、官德, 大力提倡贤人政治,主张尚贤弃奸的选官标准, 要求举纳忠良英才, 惩处贪官污吏; 实施德政德治, 革除暴政流弊。意义:崇德尚贤、以德行政的为官标准和实践, 给人民带来了一定的利益和好处, 并在长期的实践中培育出了中国古代优秀的政德和官德传统。黄宗羲思想:(一
4、 )立 “天下之法 ”,去 一家之法”黄宗羲认为,三代以前的法是天下之法,三代之后的法则是一家之法。一家之法弊端:法令密集,成为君主满足私欲的工具。因此要有治法,而后有治人。与儒家有治人,无治法观点不同。要求要从根本上变革法律的私法性,使之成为天下之公法。二,天下为主,君为客黄宗羲认为中央集权的皇权专制,是国家成为皇帝一人财产。弊端: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天下之害尽归于人。忠君因受到怀疑,而失道之君应该废除。三,限制君权措施:1“君臣共治,百官分治 ”。2 实行地方分治,地方设方镇以去除集权之弊。 3 学校议政四,富民、利民和工商皆本的经济立法思想其主张恢复井田制,重定天下之赋,提出“工商皆本”
5、 ,是明末清初商人社会地位提高的表现,也是士大夫商人化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具体体现。梁启超的法律思想:梁启超:号任公,字卓如。民初伟大的社会活动变革家。法治思想:法理角度:任公认为1 法是国家的意志2 法者,天下之公器3 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界限的工具施行方面法治须与民权结合1 首先要将立法权属于国民, 有权利思想者,必以争立法权为第一要义.2 所立之法应是善法 谋求国民最多数之最大幸福3 必须有对政府的监督中西化合:法治应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理由:借鉴法家法治与儒家人治的优缺点。第一,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与复杂性;第二,法律调整人行,道德调整人心;第三,法律由政治制裁保障,道德由社会制裁保障。宪政思想:1
6、 限权核心思想:立宪政治,一言以蔽之,则权力有限而已。2 实行三权分立,以权力控制权力。3 用民权限制政府权力辅助:主张 1 议会政治议会制度是立宪政治的体制外壳2 国民政治、舆论政治国民支持是立宪政治的坚强后援实现宪政基本观点:不存在完美无暇的政体,一国实行的政治体制必须与该国的国情和民情相适应。认为共和政体不适合中国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三民主义:五权宪法:1 核心:政权和治权分开(权能分治) ,由任命掌握政权,由政府掌握治权。治权相对于政权称作“能” ,故称权能分治。2 五权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3 精华:直接民权。4 意义:是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是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
7、,是一种中国式近代革命民主主义的宪法说。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的总称。1 民族主义:首要问题,基本任务:驱除鞑虏,恢复中华2 民权主义:核心:反对帝制,建立民国。3 民生主义:最具特色,社会革命纲领,耕者有其田,节制资本。董仲舒,大德小刑理论:董仲舒杂糅百家思想,加以系统地阐发,提出“大德而小刑”始,“德主刑辅” 、前德而后刑的思想。重德:在逻辑上,以德刑比附阴阳,即“刑者德之辅, 阴者阳之助” 。在治国方略上,力主德治“刑”和“德”的关系谓为 “阴”和“阳”的关系, 而“阴”与“阳”在天道中的大小取舍又是天意所决定。君主仁政方面, “天道之大者在阴阳”,故王者必须承天意以行
8、事 ,任德而不任刑。天性为仁,承天意而行事的君主自然也应该以仁政施于天下。 刑辅:董仲舒同时认为刑罚之于治国也是必要的,应以德为主 ,以刑为辅。董仲舒以阴阳在天道中的地位来论证为国应“大德而小刑”,尊德而卑刑。其把德与刑量化为暖暑清寒,以暖暑清寒在天道中所占量的多少来说明德与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占的比重。总结:在德与刑的关系上,董仲舒固然主张“尊德卑刑 ”、 “厚德简刑”, 但这决不意味着他不重视刑罚或者说不要刑罚。其“大德而小刑” “德主刑辅”只是论“德”与“刑”在治理国家时何者为先的问题。力主德政的同时也认为刑罚是为政不可或缺的手段,认为国君既要实行礼乐教化, 也要设刑罚以使民有所畏惧。实
9、现手段:( 一 )序伦常以明尊卑 :提出三纲五常( 二 )立教化以正万民 :国君的“大务”之一就是以仁义礼乐教化万民 ,修复业已破坏的“堤防”,从根本上消除犯罪。( 三 )行“ 更化”以正民俗 :要把旧社会的恶劣习惯全部去掉,改弦更张, 以新的伦理道德重构人的价值理念。以新的为政理念、新的法度来治理社会。总结:就道德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而言,两者是并行不悖的。在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各自发挥着彼此不能替代的作用。孔孟之失,在于其只看到道德的作用,而对刑罚在治理国家的作用上却认识不够,甚至反对刑罚,反对法治, 这对于处于上升时期的社会自然是不合时宜的,故不为当世所用。而董仲舒除了全面继承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外,又吸收其他诸子之学, 论证了刑罚的必要性 ,并使德治和刑罚在天道那里找到了最终的依据,构建了“天人合一”宇宙蓝图。在董仲舒看来,天道本和谐,人道亦应和谐, 人间的战乱、疾苦, 在于统治者没有处理好德治与法治的关系,违背了宇宙法则,故天降灾异以修复本应和谐的宇宙秩序。这种思维的影响是巨大的,它渗透到几乎每个古代中国人的心中 ,并为历代帝王将相所推崇,将其运用于政治法律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