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不含成品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不含成品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生产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略) 3 、钻井 3.1 井场的布置与防火间距 3.1.1 确定井位前,设计部门应对距离井位探井井口5Km 、生产井井口2Km 以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坑道等地面和地下设施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在设计书中标明其位置。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按GB50183 的规定执行,参见附录A 。 3.1.2 油气井井口距离高压线及其他永久性设施不应少于75m ;距民宅应不小于100m ;距铁路、高速公路应不小于200m ;距学校、医院和大型油库等人员密集性、高危性场所应不小于500m 。 3.1.3 钻井现场设备、设施的布置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