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船舶高压电力系统71 高压电力系统的结构与要求72 “泰安口”半潜式电力推进船中的高压电力系统73 高压电力系统的主要电器74 船舶高压保护75 船舶高压电力系统的安全操作和管理71 高压电力系统的结构与要求 STCW公约规定高压交流电力系统的定义是指额定电压大于1KV,小于10KV等级的电力系统。 对于额定频率为60Hz的电力系统,额定值有2.3、4.16、6.6kV等; 对于额定频率为50Hz的电力系统,额定值有3.3、6.0、10kV等。促使船舶采用高压电力系统的主要原因是:(1)船舶低压工频发电机的设计容量上限为2MW至2.5MW。很多大型船舶的电站容量已达到10MW以上,(2)低压短路器所能开断的极限容量约为125kA,汇流排所能承受的瞬间最大峰值短路电流约为330KA;系统容量的增大,短路电流增加过大,超过目前所能生产出的开关电器与保护装置的短路分断能力。(3)低电压等级大功率船舶电缆的截面会很粗,并需多股并联,造成电缆的发热量增大、线路传输损耗严重,布线与安装上更加困难。(4)随着船舶电力系统容量的增加,低压系统的机组数量也不断增加,网络结构也日趋复杂;对大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