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法学作业 1一、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答: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全部活动。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答: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于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指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以及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3、职能管辖答:职能管辖又称立案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4、辩护答:辩护是指针对控诉,提出能
2、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制度。5、刑事诉讼代理答: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二、简答题1、简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分别包括哪些?答: 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
3、其他的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由公安机关受理。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这类案件称为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第 3 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2、简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理由有哪些?答:1、是本案的当事
4、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3、简述辩护与代理的区别。答:一般来说,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往往相反;此外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参与诉讼,在什么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均需授权决定。三、案例分析题案例 1、张某和李某是初中同学。一天,
5、李某到张某家玩耍。李某对张说;你敢把阳台上花盆推下去,我请你吃冰激凌。张说;一言为定。于是,张某将花盆从自家阳台上推了下去。不料,将过路人王某砸死。小区门卫王师傅发现砸死人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一审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赔偿损失时万元。张某的父亲以张某是在校学生、法院量刑过重为由要求二审法院改判。王某的妻子也因赔偿过少而要求二审法院改判。请回答:本案涉及人员的法律称谓的什么?答:王师傅:报案人;王某:被害人;张某:被告人;张某的父亲:(张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的妻子: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案例 2、被告人某甲(成年人)坚持不委托辩护人。案件管辖法院某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有重大社会影响,准备
6、搞一次大型公开审判,于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某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某乙为其担任辩护人。庭审过程中,某甲认为某乙“对案件事实不清楚” ,要求某乙退庭,不要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当庭决定驳回某甲的请求,理由是;对法院指定的辩护人,被告人无权拒绝。请回答: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在对待被告人的辩护权问题上是否有错误,为什么?答:有错误。1、辩护权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权利是一种权利主体行为选择的自由,因此被告人坚持不委托辩护人,县人民法院就无权强制。2、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符合法定情形需要指派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自己无权直接指定。3、刑事诉讼法
7、第 43 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且没有规定是委托的辩护人,还是指派的辩护人,只要是辩护人都可以被被告人当庭拒绝。刑事诉讼法学作业 2一、名词解释1、犯罪嫌疑人答: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2、鉴定意见答:鉴定意见,是指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提出的书面意见。如法医鉴定报告、指纹鉴定报告、血迹鉴定报告等。3、监视居住答: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
8、强制措施。4、拘传答: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5、附带民事诉讼答: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二、简答题1、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答:1、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有获得辩护的权利。3、申请回避的权利。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5、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6、有权参与法庭审理,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7、有
9、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8、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2、如何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能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3、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强制措施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答:首先,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方面,明确写明辩护人也
10、有权申请,以前没有提到。第二,增设了取保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这个是法案的第 69 条。对于公安机关监管取保候审人提供了更多的口实,这是一个细化的规定。第三,监视居住的适用方式问题。第四,保证金的监管。第五,逮捕的适用条件。第六,羁押期限。最后,对被逮捕人家属的知情权也做了修改。三、案例分析题案例 1、吴某涉嫌盗窃罪被某市公安局机关立案侦查,以下是侦查员的询问笔录:侦查人员:被告人吴某,你知道你为什么被拘留吗? 吴某:不知道。侦查人员:你要老实交代,顽抗是没有出路的。 吴某:我没有罪,我要请律师。侦查人员: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你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 侦查人员:你是不是偷了邻居黄成 3 万元?吴
11、某:没有,他诬陷我。侦查人员:政府的政策历来都是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你若老实交代罪行,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否则,拟将受到严厉的处罚。根据上述询问的笔录,请指出那些方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答:1、侦查阶段不能称呼被告人,只能叫犯罪嫌疑人。2、刑事诉讼法第第 118 条 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3、吴某有权聘请律师。
12、4、这是一种典型的诱供方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严厉禁止的行为。5、侦查人员可以交代政策,但不能未经审判就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这不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案例 2、在某市郊区的公路上,某日凌晨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某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迅速到达现场进行勘察。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自行车,自行车已被摔坏,在尸体旁边留有被害人的大滩血迹。在离尸体不远处有汽车紧急刹车留下的磨檫痕迹。在被害人手腕上,戴着一块上海拍手表,手表已经被摔坏,时针指在 6 点 05 分。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证明事故发生地距某市 15 公里。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经法医对被害人进行鉴定,其鉴定意
13、见是被害人是被汽车撞击而死。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有为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曾告诉过她,交通事故发生时,他刚好路过离事故现场 10 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司机打开车门看了看,然后飞速逃离现场,他看到司机是市化工厂驾驶员杨某。某市交通管理局对来往车辆登记记录查明,6点 05 分左右曾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某市化工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员证明司机杨某 7 日早晨驾车从乙市返回某市,下车后脸上神色慌张,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杨某 17 日6 点 10 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杨某与同车陈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
14、。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本案收集到了那些证据种类?所收集的证据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传来证据?所收集的证据哪些属于无罪证据?哪些属于言词证据?答:1、本案收集到的证据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2、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有:摔坏手表的时针指在 6 点05 分;妇女张某的证言;司机杨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同车陈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的有:妇女张某的证言。3、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无罪证据的有:司机杨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同车陈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时针指
15、在 6 点 05 分的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事故现场不远处的证明事故发生地距甲市 15 公里的里程碑和证明司机杨某 7 日 6 点 10 分回厂的出车登记表共同组成无罪证据。属于言词证据的有:妇女张某的证言;厂调度员证明司机杨某 7 日早晨驾车从乙市返回甲市,下车后脸上神色慌张的证言;同车陈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司机杨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法医对被害人进行鉴定所作鉴定意见。刑事诉讼法学作业 3一、名词解释1、立案答: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
16、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2、侦查答: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3、通缉答:通缉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4、不起诉答: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5、公诉答: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二、简答题1、何为技术侦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是什么?答:技术侦查
17、,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2、简述不起诉的种类及分别适用的情形。答:答:(1)法定不起诉:A、实施的行为情
18、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D、依照刑法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已告诉又撤回告诉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F、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的免于刑事处罚的。(2)酌定不起诉:A、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处罚情形; B、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C、嫌疑人又聋又哑,或是盲人犯罪; D、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 E、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F、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G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19、人员; H、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I、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J、其他情形。(3)证据不足不起诉:经过退回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以上这三种情况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可以采用的不起诉情况。3、简述立案的条件包括哪些?答: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 ,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
20、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反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三、案例分析题案例 1、某日上午,从甲地开往乙地的长途汽车行至途中,车上四名歹徒突然手持凶器抢劫乘客财物。在抢劫中,有一乘客反抗,被一歹徒当场刺死,共抢走现金 5万元。歹徒抢劫后跳车逃走。司机将车开到当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立即立案施行侦查,对证人、被害
21、人进行询问。因车上乘客共有 38 名,人数较多,而侦查人员人手少,所以决定每名侦查人员对一名乘客,分别进行询问。在汇总询问结果进行案情分析对,发现每个乘客对犯罪嫌疑人的描述都不一致,甚至差别很大,难以确定犯罪分子的体貌特证。于是该公安局召开乘客座谈会,在座谈会上,乘客们互相提醒、讨论,最后形成统一认识,确定了四名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据此,该公安局继续进下一步的侦查活动。请回答;该公安局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做法是否正确?询问证人、被害人还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答:不正确。要注意的事项有:1、由不少于两名侦查人员进行;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
22、、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3、应当个别进行,同一案件有多名证人、被害人需要询问时,分别进行询问时,其他人不得在场,并分别制作笔录。4、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5、询问证人、被害人,一般应先让证人、被害人就他所知道的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然后在询问。6、讯问笔录应当交证人、被害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必要的时
23、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证人亲笔书写证词。案例 2、某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某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货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上级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做出了回避决定。本案经县检察院起诉至县法院,在开庭审理时,赵某提出法庭书记员李丽原是本案侦查人 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审判长武某当庭驳回赵某的回避申请。请回答;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请说明理由。 答:1、对公安局长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刑事诉讼法第 30 条
24、:“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2、审判长武某无权同时也不应驳回赵某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法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审判长武某无此权限。同时还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而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审判长武某应上报院长决定。刑事诉讼法学作业 4一、名词解释1、证明对象答:证明对象是指
25、由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辩请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2、简易程序答: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3、延期审理答: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公告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时,由于出现法定原因,而另定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4、死刑复核程序答: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
26、供了较周密的准则。5、暂予监外执行答: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二、简答题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哪些?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174 条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在 2003 年 3 月下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3)
27、告诉才处理的案件;(4)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5)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2、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有哪些?答:1、依法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2、属于该法院管辖;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3、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反诉?反诉有哪些条件?答: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提起反诉的情况是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案的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关的独立反请求。根据刑诉解释第 206 条的规定,被告人提起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
28、件: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3、只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才可以提起反诉。第三类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不得提起反诉。三、案例分析案例 1、冯某(男 26 岁)与宋某(女 23岁)同居在一起。某日二人在所住院内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过程中冯某将宋某的衣服剥光,而且对宋某进行殴打(后经鉴定宋某为轻伤) ,后被围观的邻居制止。事后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法院经审查以后认为,冯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 ,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于是将案件转到刑事审判庭。对此,宋某向法院表示,自己只
29、是要求分割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不愿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但法院仍将此案作为自诉案件立案。法院立案后,宋某多次要求撤诉,但法院不予准许。开庭审理时,宋某经两次依法传呼仍拒不到庭,人民法院遂将宋某拘传至法庭上。请回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答:1、法院进行刑事立案是错误的。自诉案件只有当符合条件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才能立案受理。本案中,宋某只是要求人民法院分割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并未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的做法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2、人民法院不予撤诉是错误的。侮辱罪和故意伤害(轻伤)罪都属自诉案件。此类案件中,被害人有权不起诉,也有权
30、在起诉之后,判决宣告之前撤诉。本案中宋某没有刑事自诉,同时对人民法院错列刑事自诉的行为要求改正,人民法院不予改正的行为都是错误的。3、人民法院将宋某拘传至法庭上是错误的。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自诉人可以适用传唤。当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而不应对其适用拘传措施。案例 2、犯罪嫌疑人甲某,男,30 岁,农民,某县人大代表。陈甲父母早亡,只有一个妹妹陈乙,22 岁,从小由陈甲一手带大。陈乙与邻村青年农民刘某市中学同学,两人感情很好,私下相许愿结为终身伴侣。甲某得知此事后,因嫌弃刘某长得矮小,配不上其妹妹,不同意陈乙与刘某来往,并将陈乙介绍给一退伍军人,某村养猪专业户
31、。陈乙执意不从,陈甲因此事对其妹妹辱骂、殴打。某日,陈乙去镇上买化肥,路上恰好逢刘某,二人边走边谈,终于约定待选好时间后私奔成婚,但不巧被与陈家同村的赵某窃听。赵某遂回家转告了陈甲,陈甲当即手提一扁担赶往镇上,碰到陈乙和刘某后,将刘某赶走,并把陈乙扭回家中辱骂、殴打并将其锁在她的房间内。陈乙痛感与刘某的婚姻无法实现,于是当夜在房间内悬梁自尽。村治保主任闻知此事后,认为陈甲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立即通过电话向县公、检、法三机关作了报告。请回答;本案应由公、检、法哪一机关受理?理由是什么?答:1、案件的受理。公、检、法都应当受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
32、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2、立案管辖。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理由是:(1)陈甲的行为已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本案中,陈甲因此事对其妹辱骂、殴打、辱骂、禁闭等形式,非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已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我国刑法第 257:“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 2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根据此项规定,陈甲非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受害人死亡,不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案件。 (2)刑事诉讼法第 18 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因此,本案不属于自诉案件,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