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自然人1本 章 结 构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 第三节 监护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六节 个人合伙2本 章 结 构o 自 然 人 是 一 切 具 有 自 然 生 命 形 式 的 人 。 自 然 人 既 包括 本 国 自 然 人 , 也 包 括 外 国 人 和 无 国 籍 人 。“ 自 然 人” 与“ 公 民” 是 两 个 不 同 的 概 念 , 两 者 之 间 既 有 联 系, 又 有 区 别 。 公 民 是 指 取 得 一 国 国 籍 并 根 据 该 国 宪 法和 法 律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和 承 担 义 务 的 人 。 我 国 宪 法 第33 条 规 定 , 凡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的 人 都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 因 此 , 公 民 这 个 概 念 具 有 公法 特 征 , 强 调 国 籍 上 的 归 属 。 凡 公 民 均 为 自 然 人 , 但自 然 人 则 不 一 定 是 一 国 公 民 。 民 法 通 则 沿 用 苏 联法 学 理 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