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技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建立良好校风,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 、警告2 、严重警告3 、记过4 、留校察看5 、勒令退学6 、开除学籍。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1 、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又违纪者;2 、酗酒肇事者;3 、不听从执勤人员劝阻或哄闹者;4 、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四条:屡教不改,违纪受处分累计达三次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 第五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1 、凡享受减免学费者,处分期间全部停发;2 、处分期间取消评优资格;3 、处分者是“ 三好学生” ,取消其违纪当年的“ 三好学生” 等荣誉称号。第六条: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于公布之日离开学校,逾期不离开学校者,由保卫部门强制执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七条:违反宪法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