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28-14章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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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法学2 第二、三编(第八章至第十四章)练习题第八章:继承权的概述(第三十章)一、判断题: 1.狭义上的继承,财产的继承和身份的继承。 ( 错 )2.原始社会的母系氏族时期就已经存在继承制度。 ( 错 )3.我国 1990年 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 。 ( 错 )4.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又称继承期待权。(对)5. 继承权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的更替而产生的财产权。 (对)6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有继承权。 ( 错 )7.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何种动机和手段,也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当然丧失继承权。 (对)8. 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经被继承人生前

2、宽恕仍然有继承权。 ( 错 )9.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是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享有的权利。 (对)10、 继承法第 8条中规定, “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 5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 错 )二、简述题: 简述继承权的特征1.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2.继承权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3. 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4.继承是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三、案例分析题:丧偶妇女李某之子张某,直到三十岁才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因意外事故死亡。此时儿媳杜某已有身孕。在分割张某的遗产时,杜某提出要为尚未出世的胎儿留出一定的遗产份额,李某对此表示赞同。杜某在为胎儿争取留下一份遗产后,却又私下悄悄地2将

3、胎儿做了人工流产,以便再婚。李某对此非常气愤。她提出要求重新分割为胎儿保留的那份遗产。杜某则拒不同意重新分割这部分遗产。请问:为胎儿保留的这份遗产是否应当重新分配? 分析意见我国继承法第 28条规定:“遗产继承时,应当保留胎儿的应继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按此规定,分割遗产时,如果被继承人的妻子怀有身孕,就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在脱离母体时即已处于死亡状态的,原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应当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行分割。本案这个胎儿因被人工流产而未能成活,没有取得继承权主体资格,不能继承为其所保留的份额。杜某无权单独继承该份财产。该份

4、财产应当由杜某和李某再行分割继承。第九章:法定继承(第三十一章)一、单项选择题。1.甲除了三个儿子乙、丙、丁和一个孙女戊(系乙之女)之外再无其他亲人。甲订立遗嘱,决定其现在居住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但乙不幸先于甲去世。请问甲去世后,房屋由谁继承(D )A.根据转继承,由戊一人继承 B.根据代位继承,由戊一人继承C.由丙、丁继承 D.由丙、丁、戊继承2.甲曾立遗嘱,将其遗产的一半由其儿子小甲继承,两年后甲死亡,甲的其他继承人对遗产分割存有异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 )A.小甲只能依遗嘱继承甲的遗产的一半B.小甲不仅可以依遗嘱继承甲的遗产的一半,还可以依据法定继承分得另一半遗产的一部分C.小甲只能按

5、照法定继承继承其父亲的遗产D.由于遗嘱生效时间已超过两年,小甲依遗嘱而取得遗产的权利已经消灭3.甲老年丧妻,有子乙、丙,丙娶鳏夫丁的女儿戊为妻,生育一子己。在3一次失火事件中,甲、丙、戊均死亡,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也没有留下遗嘱。甲留下个人合法财产 10万元,丙、戊留下共同合法财产 19万元,下列关于继承的说法不正确的是(D )A.乙继承 5万元,丁继承 6万元,己继承 18万元B.应推定甲先死亡 C.丙、戊相互不发生继承D.应推定甲、丙戊同时死亡,互不发生继承4.下列关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 )A.转继承中,实际上遗产发生两次继承,转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享有继承权B.代位继

6、承只能发生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C.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D.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的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二、多项选择题:1.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育一子戊,儿子于 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甲于 2005年 3月死亡,留下房屋 4间。按照继承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ACD )A.乙 B.丙 C.丁 D.戊2.甲、乙二人再婚,甲和前妻

7、有一子丙、10 岁,乙和前夫有一子丁、5 岁,婚后甲、乙共同抚养丙丁,后丙丁长大成人各自成家,若丁死亡,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D )A.甲、乙均可以作为丁的第一顺序继承人B.只有乙才可以作为丁的第一顺序继承人C.丙可以作为丁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D.丙不可以作为丁的继承人3.以下情形适用法定继承的是(ABCD )A.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 B.遗嘱未处分的遗产C.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D.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部分的遗产44.田某死后留下 SKI司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

8、,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ABD )A.二儿子和女儿 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 D.大儿子之子女三、案例分析题案例 1:被继承人王甲生前写过许多专著,其中遗传学在他去世前已交付给出版社,但还未被出版及支付稿酬。1999 年 12月他去世后,其子王男和女儿王女对现有遗产进行了分割。2000 年 2月王男因病去逝,留下妻子刘某和两个儿女王丙、王丁。2000 年 10月,王甲的遗著遗传学被公开出版,出版社寄来了稿费 30000元。王女收到稿费后全部归为己有。对此王男之妻刘某及其两个儿女王丙、王丁有异议。他们主张,他们三人应当一起与王女共同继承,四个共

9、同继承人应按人头平分遗产,但又不知法律是否允许。于是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请问:假如你是一位律师,你认为该怎样解答?分析意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第 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在本案中,30000 元稿费虽系在王男去世后才收到王甲的遗产。但实际上,自王甲死亡之时起,王男与王女就已继承了其父王甲的全部遗产所有权,其中的稿费,只因尚未实际取得故未能分割而已。在王男死后,他应得而实际尚未取得的遗产稿费,作为他的遗产,依法转归他的法定继承人其妻子刘某和儿女来继承。因此,王甲的遗产稿费30000元,原则上应当

10、依法作如下分配:即首先由其子王男和女儿王女共同继承各15000元。然后,再把王男的继承份额 15000元,实行转继承,由其妻刘某及其两个儿女王丙、王丁三人平分各 5000元。案例 2:张芳与李强结婚后,生有两子李甲和李乙。后来李强因病去世,张芳一人把李甲、李乙抚养成年。1973 年李甲与王丽结婚,婚后生有双胞胎李国民和李国庆;1975 年李乙与林倪结婚后,生子李国荣。李甲、李乙婚后均和张芳分开另过。此时张芳身体健康,5个人生活寂寞,想收养一子共同生活,但因养子天赐才满 8岁,与张芳以母子相称年龄相差过大,遂称天赐, 为其养孙子。1991 年,李甲因车祸身亡。由于遭遇老年丧子之痛,张芳的身体状况

11、每况愈下,需要人照顾,于是王丽主动前去张芳家与之共同生活,精心照顾公婆的饮食起居、请医服药。2001 年 1月 3日张芳因心脏病突发而死亡。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留有 3万元存折一张。请问:本案中有哪些人有权继承张芳的遗产及其有关的法律依据?案例分析意见(1)天赐有权以养子女的身份继承张芳的遗产。天赐可以作为张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遗产继承。(2)李国民、李国庆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共同继承其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3)王丽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是公婆第一顺序继承人。(4)李乙有权继承张芳的遗产。因为,李乙是张芳的儿子,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其依法有权继承母亲

12、张芳的遗产。第十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三十二章)一、判断题1. 遗嘱继承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又称作指定继承。 (对)2.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与继承人间的双方的法律行为。 (错)3. 遗嘱继承须依据于遗嘱与立遗嘱人死亡的两个事实。 (错)4. 遗嘱共有四种形式,以被继承人生前最后的遗嘱为准。 (错)5. 见证人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 (错)6. 遗嘱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对)7. 被继承人生前将遗嘱中的涉及的财产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 (对)8. 变 更 遗 嘱 , 可 以 由 代 理 遗 嘱 人 进 行 遗 嘱 变 更 。 (错

13、)6二、论述题论述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1.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的效力虽高于法定继承,但又无法对抗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即使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但如果所立遗嘱与其生前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只能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2.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被继承人生前未定遗嘱,就谈不上遗嘱继承;虽然立下遗嘱,促经证明该遗嘱是无效的,也不能被执行。所以,只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才能发生遗嘱继承。 3.遗嘱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部必须具有继承资格。继承人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或遗嘱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就不能再参与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已

14、在遗嘱中指定的由该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当依法定继承重新分配。4.遗嘱继承人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所立遗嘱,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而对于已死于被继承人之先的遗嘱继承人.因死亡就已丧失了继承资格,遗嘱发生效力又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所以该继承人也就无法继承由遗嘱指定的遗产。遗嘱中指定由其继承的这份遗产,也只能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三、案例分析题案例 1索某早年丧妻,有一子一女,均已婚,并都与索某住在一起。但儿子、儿媳要求分家另过,索某无奈只好让他们分了出去。此后索某生活一直由女儿照顾。在女儿、女婿出国进修期间,索某突然生病住院,但其儿子、儿媳却装作不知,全由邻居肖某照顾。索

15、某在病危期间,请来两名医生作证,亲笔立下遗嘱:自己死亡,将其 22000元存款,赠给学校作奖学金 15000元;赠给邻居肖某 1000元,留给女儿 6000元,并委托学校代为执行。索某去世后,学校遗嘱处理遗产时,索的儿子却说他是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7他和妹妹平分,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这起遗产继承纠纷应如何处理? 分析意见我国财产继承制度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依我国继承法第 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的,则必须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索某的儿子和女儿都属于其法定继承人,如果索某没立遗嘱,按法律规定应由其女儿和儿子分割财产。但由于索某按照法律

16、规定的方式设立了有效的遗嘱,故必须按遗嘱来处理其遗产,即 15000元遗赠给学校作奖学金;1000 元遗赠给肖某;6000 元留给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女儿;索某的儿子没有继承份额。索某儿子起诉的要求无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 2叶某某是某村的村民,老伴去世早,独自将两个儿子抚养成人,大儿子叶军高中毕业后,去南方打工并在当地结婚,与家中甚少来往。小儿子叶伟在家务农,结婚后,与年事已高的父亲同住,因考虑到大儿子经济条件较好,小儿子夫妇又如此孝顺,叶老汉于 2005年写下了一份遗嘱,自己的 3间瓦房及存款 5000元,于其死后全部由小儿子继承。到 2007年,叶伟夫妻经朋友介绍去省城当临时

17、工,并暂定居省城。叶老汉在一次中风后,因无力照顾自己起居,遂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委会负责叶老汉的生养死葬,叶老汉死后,其所有的 3间瓦房归村委会所有。此后,村里专门派人照顾他直至 2年后病死,并为其办理了后事,在办理后事时发现了叶老汉的一万元存折,后村委会依约占有了他的 3间房屋,叶老汉的两个儿子提出异议。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3间房屋应当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由村委会继承。一万元存折中应当有 5000元按照叶老汉的遗嘱由小儿子继承,剩下的 5000元按照法定继承由两个儿子等额继承。叶老汉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的效力。第十一章:遗产的处理(第三十三章)8一、简述题简述遗产的范围1.公民

18、的合法收入,包括货币与实物等。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与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依法归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二、案例分析案例 1甲、乙两人是兄弟,母亲早年去世,父亲丁某将两个儿子抚养长大。大儿子甲在外地工作,二儿子乙和父亲生活在一起。1998 年 3月 7日丁某病故,留下的财产包括:价值 3万元的房屋 1间、已到期存款 0.5万元、丁某对某公司享有的债权 2万元以及价值 0.3万元的家具和日用品,其生前没有立遗嘱。丁某死亡后,乙立即电报通知哥哥甲回来办理丧事。但甲由于工作上的原因一时离不开身,便电汇 1000元钱给乙,并打

19、电话委托乙全权代表自己办理父亲的丧事。乙将父亲的丧事办理完毕后,便将其父的房屋登记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将其父的存款取出改存为自己的名字,还将其余的遗产全部据为己有。2001年 2月 8日,甲回家探亲时才知道乙擅自处理了父亲的遗产。他不同意乙独占父亲的全部遗产,要求与乙共同继承父亲的遗产。但乙解释说,本人给父亲治病和办理丧事已经花了 0.3万元。由于哥哥甲在父亲去世后,并未表示愿意继承父亲的遗产,故自己认为甲已经放弃继承。现在甲提出要求继承,乙愿意将父亲对某公司享有的债权2万元分给甲继承。但在甲行使债权时,发现债务人已破产,无力清偿该债务。于是甲向乙提出要求重新分割父亲的遗产,却被乙拒绝。2001

20、 年 3月 4日甲遂以乙侵犯其继承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甲能否要求重新分割父亲丁某的遗产?分析意见(1)甲没有放弃继承权。甲提起保护其继承权的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2)共同继承人之间对分得的遗产应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其中,各共同继承人对其他继承人分得的债权应负的担保责任。一是对未附停止条件而已届清偿期或不定期的9债权,各共同继承人就遗产分割时债务人的支付能力,承担担保责任。据此,在本案中,甲行使债权时,发现债务人已经破产而无力清偿债务,他有权要求乙重新分割遗产。 案例 260多岁的王老太,丈夫早亡,膝下无儿无女,也无兄弟姐妹。她在城里有一幢二层楼房,她将一楼出租给别人做铺面,每月约

21、有二千元的收入,作为她的生活费用之外每月还有结余。多年来王老太有几个堂姐堂妹有时来串串门,与王聊天解闷,但在生活上也没有给予太多的照顾。天有不测风云,今年 7月老太突发心脏病去世,其生前也没有留下遗嘱,王老太的几个堂姐妹为了继承王老太遗留的这幢房子和 3万元存款争执不下,遂起诉到人民法院。请问:王老太这幢房子和 3万元存款应如何处理?她的几个堂姐堂妹有没有继承权?分析意见王老太既无配偶、父母、子女,也无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她没有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又由于她生前没有立遗嘱,其遗产也就不能发生遗嘱继承和遗赠。因此,人民法院应依法确认,王老太留下的遗产,属于无人继承、且无人

22、受遗赠的遗产,依法应归国家所有。虽然王老太有几位旁系血亲的堂姐堂妹,但由于这些人在老太太生前没有对其尽扶养义务,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她们亦无权酌情分得一定遗产。 第十二章:人身权概述(第三十四章)一、简述题:1.简述人身权的特征:(1)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因为,他是以人身为基础的权利,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除名称权与肖像使用权可以转让或部分转让外,其他的人身权一般不得转让、被剥夺或放弃。(2)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人身权本身不具有财产属性,不能用金钱衡量其价值。但与财产会产生某些联系。如夫妻关系形成会导致共同财产产生;人身权10受到侵害可以要求致害人赔偿。(3)人身权具有法定性。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

23、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如配偶权、姓名权的取得,须经登记和命名才可确定。2.简述人身权保护方法(1)责任形式:一般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民法通则未作具体的规定,但最高法院的司法文件中涉及到相关问题。学术界普遍认为:精神赔偿实质上是为了抚慰受害人的精神上的创伤,制裁侵权人,儆戒他人。第十三章:人格权(第三十五章) 一、单项选择题1.法人、个体工商户也享有人身权,包括(D) 。 A.姓名权和名誉权 B.名誉权和经营权 C.经营权和隐私权 D.名称权和名誉权 2.姓名权的内容,不包括姓名的(D) 。 A.命名 B.使用 C.变更 D.依法转让 3.在以下人身权利中,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享有的是(A) 。 A.名誉权 B.隐私权 C.身体权 D.姓名权 4.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有权转让其(C) 。 A.营业执照 B.荣誉 C.名称 D.名誉 5.以下各项中, (A)属于一般人格权。 A.尊严权 B.名称权 C.隐私权 D.名誉权 6.下列专属于自然人的人身权是(D) 。 A.名称权 B.名誉权 C.荣誉权 D.婚姻自主权 7.名称权是(C) 。 A.公民享有的人格权 B.自然人享有的身份权 C.法人享有的人格权 D.姓名权 8.某歌手因演唱某曲目而成名,某唱片公司未经该歌手许可而将印有其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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