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政策讲解 20200329汇算清缴相关文件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依据税法规定,2019 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 纳税人” )需要汇总2019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 综合所得” )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 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 捐赠” )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 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3、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