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制史考题范围铸 刑 书 公 元 前 年 3月 ( 阴 历 ) , 郑 国 执 政 子 产 将 郑 国 的 法律 条 文 铸 在 象 征 诸 侯 权 位 的 金 属 鼎 上 , 向 全 社 会 公 布 , 史 称 铸 刑 书 , 这 是 中国 历 史 上 第 一 次 公 布 成 文 法 的 活 动 。领 事 裁 判 权 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这是一种治外法权。它的存在,形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例外或侵犯。实际上在第一、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领事裁判权就是帝国主义在殖民地国家所享有的一种非法特权。四格八法 四格是考核官吏的内容 ,包括:守、才
2、、年、政。八法 八法是考察官吏的八类标准,包括:贪、酷、不谨、浮躁、疲软、才力不及、年老、 有疾。内容 四格八法是清代考察官吏的制度。明德慎罚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六礼古 代 的 婚 姻 礼 仪 。 指 从 议 婚 至 完 婚 过 程 中 的 六 种 礼 节 , 即 :纳 采 、 问 名 、 纳 吉 、 纳 征 、 请 期 、 亲 迎 。 这 一 娶 亲 程 式 , 周 代 即 已 确 立 , 最 早 见 于 礼 记 昏 义 。 以 后 各 代 大 多 沿 袭 周 礼 , 但 名 目 和
3、 内 容 有 所 更 动 。亲 亲 得 相 首 匿 是 汉 代 刑 罚 适 用 原 则 之 一 , 具 体 指 汉 代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直 系 三代 血 亲 之 间 和 夫 妻 之 间 , 除 犯 谋 反 , 大 逆 以 外 的 罪 行 , 有 罪 应 相 互 包 庇 隐瞒 , 不 得 向 官 府 告 发 ; 对 于 亲 属 之 间 容 隐 犯 罪 的 行 为 , 法 律 也 不 追 究 其 刑 事责 任 。 这 种 亲 属 之 间 隐 匿 犯 罪 不 负 刑 事 责 任 的 原 则 , 来 源 于 孔 子 宣 扬 的 “父为 子 隐 , 子 为 父 隐 , 直 在 其 中 矣 ”(
4、论 语 子 路 )“十恶”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在北齐律 “重罪十条”基础上,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制度,唐朝沿袭之。犯十恶者, “为常赦所不原” 。1、 谋 反 , “谓 谋 危 社 稷 ”, 即 阴 谋 以 各 种 手 段 推 翻 现 存 的 君 主 制 度 。 2、 谋 大 逆 , “谓 谋 毁 宗 庙 、 山 陵 及 宫 阙 ”, 即 企 图 毁 坏 皇 帝 的 宗 庙 、皇 陵 和 皇 宫 。 3、 谋 叛 , “谓 谋 背 国 从 伪 ”, 即 企 图 背 国 投 敌 的 行 为 。 4、 恶 逆 , “谓 殴 及 谋 杀 祖 父 母
5、、 父 母 , 杀 伯 叔 父 母 、 姑 、 兄 姊 、 外 祖父 母 、 夫 、 夫 之 祖 父 母 、 父 母 ”5、 不 道 , “谓 杀 一 家 非 死 罪 三 人 , 支 解 人 , 造 畜 蛊 毒 、 厌 魅 ”。 这 里造 畜 蛊 毒 和 厌 魅 是 以 巫 术 害 人 的 行 为 , 和 杀 一 家 非 死 罪 三 人 、 肢 解 人 的 行 为一 样 恶 劣 , 后 果 严 重 。 6、 大 不 敬 , 包 括 盗 窃 御 用 物 品 、 因 失 误 而 致 皇 帝 的 人 身 安 全 受 到 威 胁 、不 尊 重 皇 帝 及 钦 差 大 臣 等 三 类 犯 罪 行 为 。
6、 7、 不 孝 , 即 控 告 、 咒 骂 祖 父 母 父 母 ; 祖 父 母 父 母 在 , 另 立 门 户 、 分 割 财产 、 供 养 有 缺 ; 为 父 母 服 丧 期 间 , 谈 婚 论 嫁 、 寻 欢 作 乐 、 不 穿 孝 服 ; 知 祖 父母 、 父 母 丧 , 隐 瞒 不 办 丧 事 ; 以 及 谎 称 祖 父 母 父 母 丧 。 这 些 行 为 在 性 质 上 ,与 恶 逆 罪 一 样 , 都 是 对 尊 亲 属 的 侵 害 , 只 是 侵 害 的 程 度 更 轻 。 8、 不 睦 , “谓 谋 杀 及 卖 缌 以 上 亲 , 殴 告 夫 及 夫 大 功 以 上 尊 长 、
7、 小 功 尊属 ”。 缌 麻 、 小 功 、 大 功 是 根 据 服 制 确 定 的 亲 属 范 围 。 缌 麻 亲 是 指 男 性 同 一高 祖 父 母 之 下 的 亲 属 , 小 功 亲 是 指 同 一 曾 祖 父 母 之 下 的 亲 属 , 大 功 亲 是 指 同一 祖 父 母 之 下 的 亲 属 。 同 一 亲 等 的 亲 属 还 有 尊 卑 的 区 别 。 9、不义,“ 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马 锡 五 审 判 方 式 抗 日 战 争 时 期 , 马 锡 五 同 志 任 陕 甘 宁 边 区 高 等
8、法 院陇 东 分 庭 庭 长 时 创 造 的 群 众 路 线 的 审 判 方 式 。 是 抗 日 民 主 权 创 立 的 一种 将 群 众 路 线 的 工 作 方 针 运 用 于 司 法 审 判 工 作 的 审 判 方 式 。 这 一 方 式 在 边 区政 权 所 辖 范 围 内 得 到 普 遍 的 推 广 。 其 主 要 内 容 是 简 化 诉 讼 手 续 , 实 行 巡 回 审判 、 就 地 审 判 。 在 审 判 中 依 靠 群 众 、 调 查 研 究 , 解 决 并 纠 正 疑 难 与 错 案 , 使群 众 在 审 判 活 动 中 得 到 教 育 。义 绝 夫 妻 一 方 对 另 一
9、方 或 其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亲 属 或 双 方 一 定 范 围 的 亲 属 有 殴打 、 通 奸 、 杀 伤 等 情 况 下 ,经 官 府 判 决 强 制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义 绝 是 唐 律 中 首次 规 定 的 一 种 强 制 离 婚 , 指 夫 妻 间 或 夫 妻 双 方 亲 属 间 或 夫 妻 一 方 对 他 方 亲 属若 有 殴 、 骂 、 杀 、 伤 、 奸 等 行 为 , 就 视 为 夫 妻 恩 断 义 绝 , 不 论 双 方 是 否 同 意 ,均 由 官 府 审 断 , 强 制 离 异 。唐六典全称大唐六典 ,是唐朝一部行政性质的法典。是我国现有的最早的一部行政
10、法典。 唐玄宗时官修,旧题唐玄宗撰、李林甫等注,实为张说、张九龄等人编纂,成书于开元二十六年(738年) ,是现存最早的一部会典,所载官制源流自唐初至开元止。六典之名出自周礼,原指治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后世设六部即本于此。充 军 : 就 是 罚 犯 人 到 边 远 地 区 从 事 强 迫 性 的 屯 种 或 充 实 军 伍 , 是 轻 于 死 刑 、重 于 流 刑 的 一 种 刑 罚 , 作 为 死 刑 代 用 刑 “刑 莫 惨 于 此 ”。 发 遣 罪 人 充 军 ,秦 汉 时 就 有 , 宋 、 元 创 设 , 明 正 式 入 律 , 开 始 主 要 是 出 于 卫 所 兵
11、制 充 实 军士 的 需 要 , 后 来 成 为 重 刑 苦 役 制 度 , 分 极 边 、 烟 瘴 ( 均 4000) 、 边 远( 3000) 、 边 卫 ( 2500) ( 清 为 近 边 ) 、 沿 海 附 近 ( 1000) ( 清 为 附 近 ) 等 执行 刑 罚 场 地 。春秋决狱 又称“经义决狱” ,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 、 诗 、 书 、 礼 、 乐 、 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
12、展而来。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五权宪法是中华民 国国父孙中山对于宪法的创见,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孙中山在十九世纪就有这种酝酿,1906年12月2日始正式见于文字。五权宪法乃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监督制衡。翻异别勘 宋 代 重 视 口 供 , 翻 异 别 勘 是 宋 朝 的 一 种 诉 讼
13、审 判 制 度 , 指 在 诉 讼 中 ,犯 人 推 翻 原 来 的 口 供 ( 翻 异 ) , 事 关 情 节 重 大 , 一 般 由 另 一 法 官 或 其 他 司 法机 关 重 审 ( 别 勘 ) 的 制 度 。 别 勘 分 为 别 推 ( 换 法 官 审 理 ) 和 别 移 ( 换 司 法 机关 审 理 ) 。 宋 代 , 当 犯 人 不 服 判 决 临 刑 称 冤 或 家 属 代 为 申 冤 时 , 则 改 由 另 一个 司 法 机 关 重 审 或 监 司 另 派 官 员 复 审 。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 翻 异 可 三 至 五 次 。 妄行 翻 异 叫 冤 者 , 别 推 时
14、 加 重 处 罚 。 这 种 制 度 就 其 实 质 来 说 , 是 司 法 机 关 自 动复 审 , 虽 有 时 会 因 多 次 翻 异 而 影 响 司 法 机 关 的 审 判 效 率 , 但 从 总 体 上 来 说 能够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杜 绝 冤 假 错 案 的 发 生 , 同 时 也 是 宋 朝 统 治 者 慎 刑 精 神 的 表现 。三 复 奏 司 法 名 。 是 皇 帝 勾 决 朝 审 、 秋 审 情 实 人 犯 下 达 执 行 死 刑 命 令 前 的 必经 程 序 。 此 制 确 立 于 北 魏 和 隋 , 清 代 因 之 。 顺 治 初 , 定 朝 审 情 实 人 犯
15、, 由 刑科 三 复 奏 闻 。 雍 正 二 年 ( 1724) 定 秋 审 人 犯 亦 照 朝 审 例 三 复 具 奏 。 所 谓 三 复奏 , 即 秋 审 、 朝 审 定 拟 情 实 者 , 冬 至 前 在 刑 部 尚 书 、 侍 郎 及 大 学 士 、 军 机 大臣 参 与 下 , 皇 帝 根 据 招 册 , 反 复 斟 酌 , 勾 决 下 达 执 行 死 刑 命 令 之 日 , 由 刑 科给 事 中 三 次 复 奏 , 请 皇 帝 再 予 考 虑 。 这 三 次 复 奏 , 勾 决 时 一 次 , 勾 到 前 一 次 ,勾 到 后 将 原 本 再 进 呈 复 阅 一 次 。 经 三 复
16、 奏 后 , 皇 帝 仍 然 予 勾 的 , 就 下 旨 执 行 ,以 此 表 示 对 死 刑 的 慎 重 。训 政 时 期 孙 中 山 把 建 立 民 国 的 程 序 分 为 军 政 时 期 、 训 政 时 期 、 宪 政 时 期三 个 时 期 , 主 张 在 训 政 时 期 施 行 约 法 , 由 政 府 派 出 经 过 训 练 、 考 试 合 格 的人 员 , 到 各 县 筹 备 地 方 自 治 , 并 对 人 民 进 行 运 用 民 权 和 承 担 义 务 的 训 练 。 一省 之 内 全 部 县 实 现 自 治 时 , 即 可 结 束 训 政 , 进 入 宪 政 时 期 。 1931
17、年 5月 12日 国 民 党 一 手 包 办 的 “国 民 会 议 ”通 过 中 华 民 国 训 政 时 期 约 法 , 从 1931年 公 布 到 1948年 5月 举 行 “国 民 大 会 ”后 结 束 , 在 国 民 党 统 治 区 内 共 施 行 十八 年 。存 留 养 亲 , 亦 称 “留 养 ”, 指 犯 人 直 系 尊 亲 属 年 老 应 侍 而 家 无 成 丁 , 死 罪 非十 恶 , 允 许 上 请 , 流 刑 可 免 发 遣 , 徒 刑 可 缓 期 , 将 人 犯 留 下 以 照 料 老 人 , 老人 去 世 后 再 实 际 执 行 。 北 魏 律 名 例 睡 虎 地 秦
18、墓 竹 简 共 1155枚 , 残 片 80枚 , 分 类 整 理 为 十 部 分 内 容 , 包 括 : 秦 律 十 八 种 、 效 律 、 秦 律 杂 抄 、 法 律 答 问 、 封 诊 式 、 编 年 记 、 语 书 、 为 吏 之 道 、 甲 种 与 乙 种 日 书 。 18律 : 自 秦 始 皇 、 商 鞅 时 更 “法 ”为 律 。 令 ( 制 、 诏 ) : 制 是 皇 帝 对 某 事 的 批 定 , 这 种 “制 ”做 为 法 律 形 式 出 现时 称 为 “令 ”。 式 : 最 早 出 现 于 秦 国 , 主 要 指 法 律 文 书 。 程 式 , 如 调 查 、 勘 验 、
19、 审 讯 法律 文 书 的 具 体 程 式 , 还 包 括 一 些 诸 如 现 在 的 执 法 人 员 行 政 管 理 制 度 。 像 竹 简记 载 的 “为 吏 之 道 ”。 法律答问:法律解释。秦代的法律解释由国家设置的官吏统一进行,因此也具有法律效力。廷行事:廷指官职即廷尉,廷尉是各级“法官” ,事是判例廷行事,指可缓行的判决成例。“八议“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 “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
20、八 种 人 是 : 议 亲 ,指 皇 亲 国 戚 ; 议 故 , 指 皇 帝 的 故 旧 ; 议 贤 , 指 依 封 建 标 准 德 高 望 重 的 人 ; 议能 , 指 统 治 才 能 出 众 的 人 ; 议 功 , 指 对 封 建 国 家 有 大 功 勋 者 ; 议 贵 , 指 上 层贵 族 官 僚 ; 议 勤 , 指 为 国 家 服 务 勤 劳 有 大 贡 献 的 人 ; 议 宾 , 指 前 朝 的 贵 族 及其 后 代 。 ( 亲 故 贤 能 , 功 贵 勤 宾 )准 五 服 以 制 罪 ”按 服 制 规 定 为 死 者 服 丧 。 服 制 分 为 斩 衰 、 齐 衰 、 大 功 、
21、小 功 、缌 麻 , 故 称 “五 服 ”。 按 照 规 定 , 亲 者 服 重 , 依 次 递 减 。 “五 服 制 ”对 后 世 影 响 深 远 。 西 晋 泰 始 律 第 一 次 将 “五 服 制 ”作 为 定罪 量 刑 的 原 则 。 称 为 “准 五 服 以 制 罪 ”, 服 制 愈 近 , 即 血 缘 关 系 越 亲 , 以 尊犯 卑 者 , 处 刑 愈 轻 ; 相 反 , 处 刑 愈 重 。 服 制 愈 远 , 即 血 缘 关 系 疏 远 者 , 以 尊犯 卑 , 处 刑 相 对 加 重 ; 以 卑 犯 尊 , 相 对 减 轻 。录囚 皇 帝 和各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监狱,对在
22、押犯的情况进行审录,以防止冤狱和淹狱,监督监狱管理的执行司法制度。创设于汉代 三司会审是 明 代 在 唐 代 三 司 推 事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 在 审 判 重 大 、 疑 难 案 件 时 ,由 刑 部 、 大 理 寺 和 都 察 院 三 个 中 央 司 法 机 关 会 同 审 理 , 简 称 三 司 会 审 。 凡 遇有 重 大 、 疑 难 案 件 时 均 由 三 法 司 长 官 即 刑 部 尚 书 、 大 理 寺 卿 、 左 都 御 使 会 同审 理 ,最 后 由 皇 帝 裁 决 的 制 度 。刑部为六部之一,掌法律刑狱;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秦汉为廷尉 ,北齐为大理寺,历代
23、因之,掌刑狱案件审理;都察院为明清两代最高的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明洪武十五年(1382)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官当 起源于 晋 律 中的“杂抵罪” , 所谓“官当”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挡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的又一具体体现。 “官当 ”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和南陈。 “官当”成为保护犯罪的贵族官僚地主逃脱刑罚制裁的手段。 “官当” 制度确立以后,隋唐宋的封建法典均予以沿用。明清法律中虽未明确规定“官当” 之制,却代之以罚俸、革职等一系列制度,以继续维护封建官僚的等级特
24、权。保 辜 中 国 古 代 刑 法 中 一 种 保 护 受 害 人 的 制 度 。 凡 是 斗 殴 伤 人 案 件 , 被告 要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对 受 害 人 的 伤 情 变 化 负 责 , 如 果 受 害 人 在 限 期 内 因 伤 情 恶化 死 亡 , 被 告 应 按 杀 人 罪 论 处 。 这 种 制 度 称 为 保 辜 , 所 定 期 限 称 为 辜 限 。九 卿 会 审 中 国 古 代 的 司 法 制 度 。 九 卿 会 审 ”是 清 代 在 明 朝 “九 卿 圆 审 ”基 础 上 发 展 而 成 的 一 种 会 审 组 织 和 制 度 。 “也 称 圆 审 , 凡 特 别
25、 重 大 案 件 , 二次 翻 供 不 服 , 根 据 皇 帝 的 诏 令 , 可 由 九 卿 会 审 , 即 由 大 理 寺 卿 、 都 察 院 左 都御 史 、 通 政 使 以 及 吏 、 户 、 礼 、 兵 、 刑 、 工 六 部 尚 书 共 同 审 理 , 最 后 由 皇 帝审 核 批 准 的 制 度折杖法:宋太祖创立的一种刑罚制度。即将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算成杖刑。1.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 在 古 代 , 不 孝 是 一 种 严 重 的 犯 罪 。 孝 经 五 刑 中写 道 , “五 刑 之 属 三 千 , 而 罪 莫 大 于 不 孝 。 ”在 隋 唐 律 中 , 不 孝 被 列
26、属 “十 恶 ”范 畴 。 此 后 , 宋 、 元 、 明 、 清 各 个 朝 代 都 一 一 沿 袭 。 古 代 统 治 者 以 不 孝 罪 打 击不 孝 行 为 , 是 以 长 幼 不 平 等 为 基 础 , 以 牺 牲 子 女 们 的 合 法 利 益 为 代 价 的 。 但 是 ,不 孝 罪 也 并 非 一 无 是 处 , 至 少 , 在 不 孝 罪 的 治 理 下 , 形 成 了 尊 老 敬 长 的 社 会 风尚 。2与 其 杀 不 辜 , 宁 失 不 经 书 曰 : 罪 疑 惟 轻 , 功 疑 惟 重 。 与 其 杀 不 辜 ,宁 失 不 经 。 ”据 考 , 此 处 书 即 尚 书
27、 -大 禹 谟 。 不 经 是 不 按 既 定 规 矩 办 。宁 失 不 经 的 意 思 是 , 定 罪 有 疑 问 时 要 从 轻 , 不 能 从 重 , 宁 可 有 “不 经 ”之 失误 , 也 不 能 枉 杀 无 辜 。3罚 弗 及 嗣 罚 : 惩 罚 ; 弗 及 : 不 连 累 ; 嗣 : 后 世 , 子 孙 。 惩 罚 有 罪 的 人 , 不株 连 他 的 子 孙 。 】 : 尚 书 大 禹 漠 : “临 下 以 简 , 御 众 以 宽 , 罚 弗 及 嗣 ,赏 廷 于 世 。 ”4皇天无亲,惟德是辅亲:亲近;辅:帮助。指上天公正无私,总是帮助品德高尚的人。尚书蔡仲之命:“皇天无亲,
28、唯德是辅。 民心无常,惟惠之怀。 ”5刑不可知,威不可测 是说法律如果不公布的话,它的威力是无穷尽的。“以德配天”的天,指天命,天道。引伸为自然规律。在西周统治者看来,上天选择人间君主的标准,是“为政以德” 。人间君主要想获得上天的支持,首要条件是修养道德,以道德约束统治者的私欲。唯有“敬德 ”, “明德”的君主,才符合天命与天道的要求,才能获得上天的保佑,求得王朝统治的长久。 “以德配天” 是西周统治者逐渐摆脱神权思想控制,实施“以德治国” 统治模式的重大转折,是中国政治理念与政治法律思想的重大进步,并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明德,指倡导本阶级伦理道德并用“忠 ”、 “孝”等道德观念教化灌输百
29、姓,使社会成员的头脑中形成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遏制犯罪。慎罚指在适用法律与实施刑罚时,保持克制与审慎。除不得不杀的重大罪犯外,一般都可以宽缓处理。西周“明德慎罚” 思想,奠定了中华法系治国的基本的理念7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做君主的要像君的样子,做臣子的要像臣的样子,做父亲的要像父亲的样子,做儿子的要像儿子的样子。 ”8“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礼” :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刑”:多指刑法和刑罚,对一切违法背礼行为进行处罚“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这种礼刑互为表里,礼在则法在,礼失则刑补的状况,正是古人眼里的法律,所谓礼法是也。在中国法律史中,刑之发生即为礼之手段,
30、礼以导之教之,刑以罚之惩之,礼与刑,刑与礼实在是个统一体,这正是中国法律传统的真实写照.连 坐 旧 时 一 人 犯 法 , 其 家 属 亲 友 邻 里 等 连 带 受 处 罚24亲 亲 得 相 首 匿 是 汉 代 刑 罚 适 用 原 则 之 一 , 具 体 指 汉 代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直 系 三代 血 亲 之 间 和 夫 妻 之 间 , 除 犯 谋 反 , 大 逆 以 外 的 罪 行 , 有 罪 应 相 互 包 庇 隐 瞒 ,不 得 向 官 府 告 发 ; 对 于 亲 属 之 间 容 隐 犯 罪 的 行 为 , 法 律 也 不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这 种 亲 属 之 间 隐
31、匿 犯 罪 不 负 刑 事 责 任 的 原 则 , 来 源 于 孔 子 宣 扬 的 “父 为 子 隐 ,子 为 父 隐 , 直 在 其 中 矣 ”( 论 语 子 路 )嘉 石 , 文 理 之 石 , 树 之 外 朝 门 左 , 欲 使 罢 民 思 其 文 理 , 以 改 悔 自 脩 。9三刺是中国古代审判官吏听狱断诉的一种方法。首先要说的是这是西周时代的制度。含义是指在审判案件时,经询问群臣、群吏、万民三方面意见后才能决定处罪犯死刑。三刺的程序基本上就是狱官审结案件后,依次征求群臣(士以上)、群吏(府吏胥徒庶人在官者)和万民(民间有德行不仕者,即绅士)的意见,取得赞同后正式定罪、执行刑罚三 赦
32、 之 法 : 周 礼 .秋 官 .司 刺 : “一 赦 曰 幼 弱 , 二 赦 曰 老 耄 , 三 赦 曰 蠢 愚 。 ”对 年 幼 无 知 的 未 成 年 人 、 年 迈 体 衰 的 老 人 和 有 精 神 障 碍 的 痴 呆 者 等 三 种人 的 违 法 犯 罪 , 除 故 意 杀 人 的 重 罪 外 , 可 以 免 予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10.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下令将百姓按十人、百人编为单位,加以管理,如果有人犯罪则实行连坐(对于治理强盗、谋逆极有效,当然也有反作用,那就是如果一什或一伍的人当中有一个犯了罪而又无法制止,也不敢轻易告发,则其余的人为了不受牵连只好为他隐瞒或者
33、索性铤而走险)。1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行、礼义是政治教化的根本,刑法是政教的辅助手段。12.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如果判决罪案而又没有正式的条文,那么对于应当无罪释放的,要举出罪过较重的类似情况以表明犯人的罪过较轻;对于应当入罪的,要举出罪过较轻的类似情况以表明犯人的罪过较重。13.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如果有人犯罪,不必对他的父、子、兄、弟一同治罪(应当只限于一般情况,谋逆除外吧)。14.狱疑,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如果罪案有疑问,就要同众人一起共同商议/会同审理;如果众人都对此事有疑问,就应将嫌犯释放。15.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对于那些
34、存在争斗的诉讼案件,如果不使用礼就无法决断。(家务事、上下尊卑之间的案件,尤其如此。又,对于前四个字的解释,应当查一下孔颖达的礼记正义或朱彬的礼记训纂)16.耻诸嘉石,役诸司空让犯罪的人坐在朝门前的石头上示众,使他蒙受羞辱,并将他送到司空那里服劳役。17.三刺之法: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三种了解情况的办法:一种是讯问群臣,第二种是讯问诸吏,第三种是讯问万民。18.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普天之下,没有不属于王的土地;环海滨以内,没有人不是王的臣下。(这话出自诗经,王就是周天子,但是原意是带有抱怨自己责任太重的意思,所以不应当认为当时人已经认为所有百姓生来就是天子的臣民
35、)19.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从前的君主认为对的,就写入法律;后来的君主认为对的,就记为诏令。20.行刑,重其轻者施行刑罚,对于那些罪过较轻的人,要慎重。21.赋事行刑,必文于遗训征赋、行刑,一定要向人询问先王的遗训是怎样的。(这一句在史记国语里都写作”必问于遗训“ )2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参见前面第 6 条。23.礼去刑取,出礼入刑参见前面第 8 条。24.亲亲得相首匿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匿罪过(对于隐匿犯罪的亲属者,不予追究责任)。(【相首】回顾相向。文选宋玉神女赋:“似逝未行,中若相首。” 李善 注引广雅:“首,向也。” 吕向 注:“言将去未行之间,又回顾相向。”因此相首就是相互
36、。)25.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中国本土之外的人,凡属于同族/同国(在中国境内)相互侵犯的,各按他们本族/国的风俗或法律;不同民族/国家之间的人(在中国境内)相互侵犯,则按中国法律处理。1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魏晋南北朝时期刑法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法定刑的规范化。魏新律将法定刑确定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晋律中规定了死、髡、赎、杂抵罪、罚金五种法定刑,每一种法定刑又分为数等。北魏律规定了死、流、宫、徒、鞭、杖六种法定刑,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这一时期的刑法制度改革,为隋唐以后封建
37、五刑的定型奠定了基础。第二个方面是使刑罚趋于宽缓,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首先,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自汉文帝改革刑制以来,宫刑时用时废。北魏律还曾把宫刑作为一种法定刑,至北齐宫刑被彻底废除,北齐律所规定的五种法定刑不再有宫刑。其次,缘坐的范围有所缩小。秦汉以来缘坐的范围甚广,特别是出嫁妇女既随夫家受诛,又随父家受戮。曹魏时期所定新律缩小了缘坐的范围,并开缘坐不及出嫁女的先例。南朝梁律进一步缩小缘坐的范围,创缘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北魏律虽然规定的缘坐范围较广,但孝文帝以诏令特加缩小:非犯干名犯义之重罪者,缘坐处死皆止其身。再次,定流刑为减死之刑。从北魏、北齐开始,流刑已成为一种法定刑作为死刑
38、与徒刑的中间刑,填补了自汉文帝以来死刑与徒刑之间的差等。北周又将流刑按里程分为五等,使流刑更为规范化。2简述汉文帝、汉景帝时期的刑罚改革。(1)改革的起因:缇萦上书。# c7 C# d7 “ N % r“ Q (2 )改革的内容:汉文帝时规定,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汉景帝时两次减少笞数,并专门规定了刑具的规格、刑部位等。“3重其所重” , “轻其所轻”是明代刑罚适用原则的一个特点。这是后人用明律比较唐律得出的结论。所谓“重其所重” 指的是明律在唐律规定的重罪量刑上加重了处罚。如对谋反、大逆、谋叛、劫囚、强盗等之类直接危及
39、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刑重于唐律。特别对“ 盗贼”、 “乱臣贼子”不仅据律加株,且大量法外用刑,可谓枉株滥罚。具体讲,所谓对谋反大逆者,唐律只处以斩刑,连坐处绞只限父与子(16岁以上) ,其他可以收取为奴;明律则以凌迟处死,连坐处绞扩大到祖父、父、子、孙及伯叔父等。可见,明代明显加重了对政治犯的犯罪处罚。轻其所轻,是指明律在对原来相对的较罪都减轻了处罚。、4简述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战国时期,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李悝制定了法经。法经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 具法 。李悝将盗法、贼法立于篇首,李悝认为,“ 王者之政末急于盗贼”。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一” 而以刑为
40、主的法典。从具体的内容上看,盗法 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则和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法经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其次,法经 的立法技巧已经走向成熟,可以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它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 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魏
41、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 ”为统帅,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六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6论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活动的情况及其历史意义。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主要体现在公布成文法活动方面。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其中最著名的是郑国的“铸刑书”、郑国邓析的“ 竹刑”和晋国的“ 铸刑鼎”等事件。(1)郑国的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 。(2)郑国的邓析综合了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竹刑流传社会后最终被官方接受,成为郑国的正式法律。(3)晋国的赵
42、鞅将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法活动,史称“铸刑鼎” 。5清代会审制度 包括秋审、朝审和热审。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农历八月)举行得名。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的斩、绞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7清末“预备立宪”(一)清末变法修律-鸦片战争以后,于20世纪初对原有法律制度进行的不同程度的改革主要特点:1、指导思想-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2、内容-(1)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2)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3、改变“诸
43、法合体”形式,明确实体法、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4、即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二)清末变法修律(全盘采用西方大陆法系)的主要影响1、标志着中华法系开始解体2、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3、引进、传播、全面系统地介绍西方近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普及近代法律知识,促进法治观念;-注意: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9七去三不去 不顺父母(此指公婆) ,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三
44、不去者,谓有所娶无所归;与共更三年之丧;先贫贱后富贵。 ”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取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 ”其实也就是民间流传的“贫贱之交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 。西周的婚姻制度比较重要,它奠定了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基础,西周以后历朝历代基本上沿袭西周建立的婚姻制度,没有太大发展。15西周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都需要一定的程序。婚姻关系的缔结有其原则,按周礼规定,要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西周缔结婚姻要经过六礼。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被称为七出(七去) ;但当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三种情况被称做三不去。19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思想基
45、础是儒家的 “慎刑”思想。儒家的 “慎刑”思想不仅要求法官严格司法,不可违法用刑,造成滥刑,还要求被审讯人自己承认有罪或相关的犯罪事实,做到心服,把客观的犯罪行为与被审讯人的主观认罪态度结合在一起。14汉朝刑法儒家化, F- T) 1、刑法儒家化即刑法中体现儒家思想;y5 5 “ y4 Q2、儒家思想主要体现为孝思想,以家庭观念为核心;3 r* Z0 6 k: o3、汉代刑法儒家化表现在(1 )春秋决狱;( 2)亲亲相隐;(3)矜恤老幼妇孺;(4)重惩不孝犯罪;(5 )官僚贵族有罪先请等,每项 2分。# t# 8 # g3 M4、刑法儒家化的意义在于促进了法明文明进步。+h(1z#唐朝1唐朝
46、13时期依唐律规定,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犯罪,在法律上享有1 、八议。2、请,是通过上请的程序减轻刑罚。3 、减。 4、赎。5、官当。6 、免官。由于身份和官品、爵位等级不同,所享受特权的范围也不一样,反映了封建法律所具有的公开不平等的特点。17法经在刑法上的历史地位法经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 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的一种肯定。其次, 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
47、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 法经中“ 盗” 、 “贼”、 “囚” 、 “捕”、 “杂” 、 “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对后世的影响来看, 法经都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12试论【唐律疏议】的基本精神和历史地位唐律疏议总结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折中损益,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故其立法比较审慎,内容比较周详,条目比较简明,解释比较确当。其立法理论依据儒家学说,并以封建伦理道德为其法律思想基础,因此是维护封建经济基础及其上层建筑、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主要工具。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通过唐朝与周边各国频繁通使和文化交流, 唐律疏议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亦产生重大影响。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立法,大都摹访唐律 。国际法制史学者将唐律疏议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视之为古代“中国(华)法系”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