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政策讲解 一、起征点调整 (1)适用范围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2)具体优惠内容对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财税2011942号)一、起征点调整 (3)热点问题 1、请问销货方的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那么就可以免征增值税,那么购货方是不是就不能抵扣进项税了?答:销货方如果不达起征点,税务机关是不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就不存在购货方抵扣税款的问题。 2、请问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针对对象?答:此次调整的增值税起征点范围仅限个人,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3、此次调整的范围是针对核定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吗?答:此次调整的增值税起征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