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暂行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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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 - 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暂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效有序的监管模式,强化安全风险管控,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金属冶炼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安监总管四 2016 68 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 2016 11 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安监总管四 2016 31 号)要求,结合我省金属冶炼 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 且 正常开展生

2、产经营活动 的 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坚持分级指导、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工作 ,负责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州(市)行政区域以及其他需要由省安全监管局评定的金属冶炼企业的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对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开展情况开展督查等工作 。 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 辖区金属冶- 5 - 炼企业(含央企和省属企业)的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工作 ; 负责审定和管理本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含央企和省属企业)安全风险等级 , 对本

3、州(市)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开展情况开展检查、考核 ;及时上报需要省安全监管局审定安全风险等级的金属冶炼企业,定期向省安全监管局报送上报本州(市)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汇总表。 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 和指导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和管控工作,负责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的初 次评定 及 定期 向州(市)安全监管局报送本辖区金属冶炼企业安全 风险分级汇总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的责任处(科、股)室和责任人,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安全风险等级评定 第 五 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

4、安全 风险辨识管控情况、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生产安全事故、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等情况,对照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指导标准(试行)( 附录 a)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评定。 第 六 条 企业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分别用 “红、橙、黄、蓝 ”四色标识,对应 1 级风险为红色,为- 6 - 重大风 险; 2 级风险为橙色,为较大风险; 3 级风险为黄色,为一般风险; 4 级风险为蓝色,为低风险。 第 七 条 企业安全风险等级评定总分 100 分, 90 分以上为 4 级风险(蓝色级), 80分至 90 分(不含)为 3 级风险(黄色级), 60 分至 80

5、分(不含)为 2 级风险(橙色级), 60分(不含)以下为 1 级风险(红色级)。 第 八 条 金属冶炼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安全风险分级监管范围: (一)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二)依法被关闭或者取缔的; (三)停产时间超过一年的企业。 第 九 条 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企 业安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等级,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每年公示一次。 第十条 金属冶炼企业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安全风险等级随之提高: (一)存在州(市)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判别标准见附录 b,下同 ) 未及时整改的提高一级; (二)存在省级以上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

6、及时整改的提高两级; (三)发生 1 起一般事故的提高一级; (四)一年内受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 次及以上安- 7 - 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提高 一 级; (五)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整改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提高二级; (六)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未按时完成整改 且未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的提高一级; (七)一年内发生 2 起一般事故或者发生一起较大以上事故的,直接提至红色等级; (八)存在瞒报事故行为的直接提至红色等级。 第十一条 金属冶炼企业在一年内未发生导 一般 生产安全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其安全风险等级

7、降低一级: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上升一级的; (二)获得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 (三)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予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 第 十二 条 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 险等级评定程序如下: (一) 初次评定 1.由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 根据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指导标准(试行),对 辖区内的 金属冶炼 企业安全风险 等级 进行 初步 评定 。 - 8 - 2.州(市)安全 监管 部门 对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初步评定的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等级结果进行复核,负责辖区内各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 等级 的最终 评定,并在本部门政务网站公示评定结果; 对于复核

8、和评定等级存在困难的,可聘请专家协助实施。 3.新依法成立并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停产半年以上复产复工的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定为橙色级, 1 年后按照初次评定要求对其安全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4.金属冶炼企业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 凭充足的理由和依据 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辩 ,并申请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评定。 (二)复评 1.确定存在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5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调整、评定。 2.其他情况,依据金属冶炼企业上一年度等级评定情况以及本年度内安全生产绩效,由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指导标准(试行)进

9、行初评后,报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安全风险等级复核、确认和 公示;对于有关工作存在困难的,可聘请专家协助实施。 ( 三 ) 报备 1. 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应于每年 1 月初 20 个工- 9 - 作日内将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初评结果报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复核、审定和公示等工作。 2.自公 示 评定结果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由州(市)安全 监管 部门将本 辖区 内的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 三 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辖区内企业安全风险

10、等级情况,结合本单位年度 工作部署,制定差异化监管和执法检查计划。 4 级(蓝色级)企业以自我管理为主, 酌情抽查; 3 级(黄色级)企业实行随机抽查; 2 级(橙色级)企业加强监管,定期检查; 1 级(红色级)企业实行重点监管,随时检查。 第十 四 条 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完成以下检查任务: (一) 4 级(蓝色级) 酌情抽查 ; (二) 3 级(黄色级)企业 随机抽查 ; (三) 2 级(橙色级)企业每季度原则不少于 1 次; (四) 1 级(红色级)企业每月原则不少于 1 次。 第十 五 条 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所辖县(市、区)安全生 产监督

11、管理部门开展检查情况进行监督- 10 - 检查。并对企业完成以下检查任务: (一) 4 级(蓝色级)企业酌情检查; (二) 3 级(黄色级) 随机抽查 ; (三) 2 级(橙色级)企业每半年不少于 1 次; (四) 1 级(红色级)企业每季度不少于 1 次。 第十 六 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各地区开展检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 1 级(红色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 第四章 附则 第 十七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十八 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 录 : a.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指导标准(试行) b.重大事故隐患判 别指导标准 - 11 - 附 录 a

12、: 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指导标准 (试行) 序号 评分项目 分值 扣分标准 评定得分 1 安全生产标准化项 10 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扣 10 分 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未达标的,扣 5 分 安全生产标准化未持续有效运行的,扣 1-5 分 未制定岗位和班组达标标准,并着力通过岗位达标、班组达标来确保企业真正达标的,扣 5 分。 未按期开展自评的,扣 2 分 2 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项 5 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的,每项扣 5 分 上年 度被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罚的,每次扣 2 分 上年度被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未及时完成整改的,每项扣 5 分 涉及停产复工的企业未严格执

13、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工贸行业企业春节后复产复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安办发电 2015 4 号)要求的复产复工期间安全生产 “五项措施 ”的,扣 5 分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使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扣 5 分。 3 生产安全事故项 10 上年度发生一起一般事故的扣 10 分 上年度发生 2 起及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直 接评定为红色级。 4 生产设备设施及专项整治 20 相关的煤气设施、管理和有关作业等不满足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6222-200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 2010

14、 125 号)、煤气隔断装置安全技术规范( AQ 2048-2012)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2006) 等 有关要求的,每处扣 5 分。 吊运高温熔体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的,每台扣 5 分;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每处扣 5 分; 未按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粉尘涉爆、工业煤气、有限空间、高温熔融金属等专项整治要求开展工作的,每项扣 2 分 ;专项整治工作不满足相关规定要求的,每项扣 1 分; 作业现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不符合金属冶炼企业相关标准规范,未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每项扣 1 分 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每项扣 5 分 5 作业安全 20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5、内容不完善的,每项扣 1 分 员工不熟悉其所在岗位操作规程的,每人扣 1 分 现场检查发现 员工有 “三违 ”行为的,每人扣 1 分 检维修作业前未制定计 划和施工方案的,每项扣 2 分 检维修作业未进行安全审批、作业条件安全确认和实施检修过程风险 管控的,扣 2 分。 - 12 - 序号 评分项目 分值 扣分标准 评定得分 涉及相关方的作业,相关方无相应的资质或资格,或未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责任的,每项扣 2 分 危险作业未履行审批监护手续,现场无监护的,每项扣 2 分 6 职业卫生项 5 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的,扣 5 分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不完善的,扣 1 分,未建立的扣 2

16、 分 未开展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扣 2 分 未向员工公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扣 1 分 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配备不完善的,扣 2 分 7 应急救援项 5 未制定应急预案 的 ,扣 5 分,缺少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的,扣 2 分 应急预案未通过专家评审并备案的,扣 5 分 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的,扣 2 分 未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扣 5 分,未组织队伍培训和训练的,扣 2 分 应急物资配备不完善的,每项扣 2 分 8 安全管理项 10 未成立安全管理部门或任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扣 10 分 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扣 2 分 主要负责人 或 安全管

17、理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每人扣 2 分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的,每项扣 1 分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法定的 7 项职责的,每 1项扣 2 分;未实施 “一承诺三清单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公开承诺制度,所有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建立领导责任清单、管理责任清单和岗位责任清单)的,扣 2 分;主要负责人每季度没有至少听取 1 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了解掌握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扣 2分;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开展并 每年 至少亲自参与 1 次安全检查或明 查暗访,了解掌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真实情况的,扣 2 分;未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到位的

18、,扣 2 分;未组织制订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全员教育培训计划的,扣 2 分;未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履责情况评估,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及时落实到位的,扣 2 分。 9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项 10 未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 2016 3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四 2016 68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 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安监总管四 2016 31 号)及云南省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云安监管 2016 80 号)要求,按照冶金、有色行业

19、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和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2016 版)使用指南,组织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工作,建立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档案的,扣 10 分;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13 - 序号 评分项目 分值 扣分标准 评定得分 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风险管控标牌的,每处扣 2分;未将辨识出的较大危险因素及其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方法纳入岗 位操作规程 和现场处置方案 ,并培训员工熟练掌握的,扣 2分。 存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工业煤气等较大危险因素而未采取控制措施的,每项扣 2 分; 存在其他较大危险因素而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每项扣 2 分 存在其他能够引发中毒 、 爆炸事故 ,或造成群死群伤 的较大危险因素而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每项扣 2 分 10 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项 5 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体系的扣 3 分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清单的,扣 2 分 未建立 1 级、 2 级安全风险点管理台帐的,扣 2 分 未按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要求建立和完善 “一企一标准 ”或定期开展 “企业自查自报 ”的,扣 2 分 ;自查自报情况与企业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扣 1 分; 初次评定综合得分 注: 1.本表各项评定得分为累加扣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2.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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