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农 村 土 地 流 转 合 同甲 方 名 称 : 乙 方 名 称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地址 : 地址:为 了 规 范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行 为 , 维 护 流 转 双 方 当 事人 合 法 权 益 , 促 进 农 业 和 农 村 经 济 发 展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自愿 互 利 、 公 正 平等 的 原 则 ,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 订 立 如 下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合 同 :一 、 土
2、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方 式 : 甲 、 乙 双 方 采 用 互 换 方 式将 其 承 包 的 土 地 流 转 给 对 方 经 营 。二 、 流 转 土 地 用 途 : 双 方 不 得 改 变 流 转 土 地 农 业 用 途 , 用 于非 农 生 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 营权 流 转 期 限 为 x 年 , 从 x 年 x 月 x 日 起 , 至 年 x 月 x 日 止 。 四 、 流 转 土 地 的 种 类 、 位 置 、 面 积 、 等 级 : 甲 、 乙 双 方 将 承包 的 耕 地 x 亩 流 转 给 对 方 , 甲 方 土 地 具 体 位
3、 置 ( 名称 、 四 至 ),乙方土地具体位置(名称、四至)。( 附 土 地 现 状 平面 图 ) 。六 、 甲 、 乙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 一 ) 权 利 : 在 受 让 的 土 地 上 , 具 有 生 产 经 营 权 。2( 二 ) 义 务 : 在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允 许 范 围 内 , 从 事 生产 经 营 活 动 , 对 流 转 土 地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用 途 , 不 得 使 其 荒 芜 , 对流 转 的 耕 地 进 行 有 效 保 护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 更或 解 除 :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
4、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 人利 益 的 ; ( 二 ) 订 立 合 同 所 依 据 的 国 家 政 策 发 生 重 大 调 整 和 变 化 的 ;( 三 ) 一 方 违 约 ,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 四 ) 甲 、 乙 双 方 有 一 方 丧 失 经 营 能 力 使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的 ;( 五 ) 因 不 可 抗 力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八 、 违 约 责 任 :(一)甲方违背合同规定,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 给 乙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甲 方 赔 偿 乙 方 损 失 。(二)乙方违背合同规定,非法干预甲方生产经营,擅
5、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乙 方 赔 偿 甲 方 损 失 。(三)甲、乙双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 : 不 按 合 同 规 定 用 途 使 用 土 地 的 ; 荒 芜 土 地 、 破 坏 土 地 的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 纠纷 , 先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由 村 民 委 员 会 或 乡 ( 镇 ) 人民 政 府 调 解 解 决 。 不 同 意 调 解 或 调 解 无 效 的 , 双 方 协 商 向 县 级 农村 土 地 承 包 纠 纷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也
6、 可 以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3诉 。 不 服 仲 裁 决 定 的 , 可 在 收 到 裁 决 书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人 民 法院 起 诉 。 十 、 其 他 约 定 事 项 : ( 一 ) 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 甲方、乙 方 及 村 委 会 各 一 份 , 乡镇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合 同 管 理 机 构 一 份 。 自 甲 、 乙 双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之日 起 生 效 。 ( 二 )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 意见 , 形 成 书 面 补 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甲 方 签 字 : 乙 方 签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或 村 委 会 批 准 或 备 案 意 见 ( 盖 章 ) :见证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