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租赁合同甲方:(租赁)乙方:(承租)为保护土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土地管理和承包地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 租赁面积、位置甲方租赁给乙方土地位于山东省沂源县西里镇曹宅村 ,总面积约 4500 平方米,四至界限以实际标注为准。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赁时间共 30 年,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30 年 12 月 31日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第三条 租赁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式按照先缴费后使用,一年一交,租赁费每年 2 万,于每年 12月 10 日前将下一年租赁费以现金方式全部结清。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承包所有土地行使租赁权、监督权。2、有权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经营的土地。3、制止乙方实施损害土地资源和其它资产的行为。4、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5、在租赁期终止后,有权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6、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享有对租赁的土地资源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土地进行了基本改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如电网、水利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2、租赁期内不得对土地进行流转,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对原租赁的土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3、按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租赁费。4、自合同
3、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到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规范的企业法人执照及相关手续。经营时要按照区示范农场标准进行建设。第五条 违约责任1、在租赁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山东省及淄博市政策调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2、乙方违约不按时缴纳租赁费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3、乙方违约私自对土地进行流转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乙方如果在规定期限内(7 日内)不能办理相关的企业规范注册手续,在取消租赁资格的同时,按所缴纳保证金的 10%收取违约手续费。第六条 解决争议的办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 其它事项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人(签字盖章):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