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土 地 承 包 合 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朝阳街道村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合理利用和开发农村土地资源,提高集体土地的经济效益,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如下承包协议,共同信守:一、土地的面积、位置甲方将位于原老看守所南面积 15.05 亩集体土地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乙方使用。土地东起后黄庙官玉欣;西至干渠(刘黄庙树木处);北靠大路;南靠沟。总长 232 米,南宽41 米,北宽 45.5 米,总面积 15.05 亩。二、土地
2、用途及承包形式1.土地用途为:农业种植或苗木花卉。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 15 年,自 2013 年 4 月 25 日起至 2028 年 4 月 25 日止。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1.该土地的承包费为每亩每年人民币 860 元,承包费 15 年共计人民币 193500 元(大写:拾玖万三千伍百元。2.乙方向甲方每五年交付一次土地承包费。第一次土地承包费 64500 元(大写陆万肆千伍百元),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交付;第二次交承包费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25 日之前;第三次交承包费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5 日之前;五、地
3、上物的处置承包期内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内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地上附属物的设置、种植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开发区的政策要求。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费。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条件允许下,协助乙方办理采伐或水、电等事项。24.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5.合同到期或终止后有权收回土地。(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发区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
4、地用途,否则合同自动终止;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3.乙方在承包地范围内可以进行农业种植、花卉苗木。4.乙方对承包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5.乙方不得在承包的土地上调建设,确属需要须经相应部门同意批准。6.在承包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时限交纳承包费给甲方。7.合同到期后,乙方完完整的把土地交给甲方,并清除地上附着物。8.保护土地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在该地块内取土、挖井。七、合同的转包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转包他人经营。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
5、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开发、建设(或其他原因)征用该土地,合同自行终止,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纳的剩余年限的承包费,国家对相关地上物的赔偿费用为乙方所有,土地的赔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因补偿政策原因不配合土地征用。5.本合同期满或合同因开发征用终止后,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如土地不再发包或乙方不再继续承包,
6、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后 20 日内将承包地上之附着物清理完毕,并将土地完整交还给甲方。九、违约责任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如一方违约,合同自行终止,违约方须付给对方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如甲方违约,须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还乙方的剩余年限的承包费。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交纳承包费。如逾期,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应交的承包款为止。如超过 1 个月尚未付清应交的承包款,则视为乙方违约。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3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调不成,依法解决。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农经站留存一份,见证机关留存一份。 发包方(甲方):朝阳街道前黄庙居委 法定代表人:承包方(乙方):(签字)_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朝阳街道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