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 动 车 发 票 使 用 办 法专 题 培 训国家税务 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重点关注:1.时间节点2.划分种类、分类管理3.以进控销、据实开具 生产企业关注:关联系统操作4.如何开具(红字开具)、变化改动(生产企业关注专用发票开具)、丢失处理5.核心原则:一车一票6.涉税提醒一、时间节点办法第十三条2021 年5 月1 日试行。2021 年7 月1 日正式施行。5 月1 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销售方按本办法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制造日期: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 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电子信息单)。例:2021 年6 月,销售制造日期2021 年4 月的机动车,按办法前的规定开具发票。以5 月1 日为界限,新车新办法,老车老办法。二、销售方分级分类车辆生产商或进口商:国内从事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其他从事机动车进口的贸易企业。经销商:授权经销商和其它经销商。优先级次 12435机动车企业分类 机动车分类标识(细类) 进销控制方式 数据来源生产企业1.国内生产商 不实施以进控销 工信部提供名单2.进口机动车生产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