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2006 年合伙企业法l 原合伙企业法自1997 年8 月1 日起施行以来,对于确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合伙企业的设立与经营,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社会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在法律中有所体现;同时,国外合伙立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这些都需要对现行的合伙企业法进行修改。2006 年4 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2006 年8 月27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案)。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于2007 年6 月1 日起施行。五、关于合伙企业破产问题l 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破产问题首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六、关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问题l 随着对外开发的扩大,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也可能在我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