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区(温州高新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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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文 件中 共 温 州 市 龙 湾 区 委 办 公 室中 共 温 州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委 办 公 室温龙委办发201462 号 区 委 办 公 室 区 政 府 办 公 室温 州 高 新 区 党 委 办 公 室 温 州 高 新 区 管 委 会 办 公 室关 于 印 发 龙 湾 区 (高 新 区 )人 才 公 寓 租 赁 管 理 暂行 办 法 的 通 知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属各单位:现将龙湾区(高新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办公室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中 共 温 州 高 新 区 委 办 公 室 温 州 高 新 区

2、 管 委 会 办 公 室2014 年 12 月 2 日 - 2 -龙湾区(高新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区人才公寓的管理,保障公平配租,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专项用于龙湾区(高新区)人才生活配套的租赁公寓,解决人才来龙湾区(高新区)创新创业的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用房。第三条 人才公寓按照“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市场化运转、社会化管理” ,“市场 价、明优惠、有限期 ”和“轮候承租、契约管理”的原则进行租赁和管理。第四条 人才公寓主要面向符合我区鼓励类产业导向的企业人才配租,并向重点骨干企业、重大招商项目、总部

3、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优秀企业予以倾斜。第五条 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及其主管单位成立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聘请专业物业公司,切实担负起人才公寓日常管理和服务。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同时接受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区房管分局、高新区科技孵化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 申 请第六条 申请人才公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申请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在鹿城、龙湾、瓯海行政区域- 3 -内无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含租赁补贴政策)或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在 20 平方米以下;(二) 申请人在龙湾管辖区域内工作、已签订 1 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已缴社会保险金(海外籍人员除外),或持有

4、区内营业执照;(三) 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持有市区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四)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工商注册、财税关系须在龙湾区(高新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须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 具 有 副 高 以 上 职 称 或 取 得 全 日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位 的高 层 次 人 才 ;入 选 国 家 、省 、市 人 才 工 程 或 在 科 技 、文 化 、教 育 、卫生 等 领 域 获 得 市 级 以 上 重 要 奖 项 的 人 才 ;取 得 国 家 一 级 职 业 资 格证

5、 书 (高 级 技 师 )或 获 得 各 类 奖 项 的 高 技 能 人 才 从 事 本 职 业 的 技 能人 才 ;经 区 人 力 社 保 局 认 定 的 企 业 紧 缺 急 需 人 才 ;其 他 相 当 层 次 的人 才 (详 见 附 件 1);(二) 重点骨干企业、重大招商项目、总部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优秀企业中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取得国家三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工)(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 7 年内的人员。第七条 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4 -(一) 申请表、申请人其他个人信息表;(二) 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市区户口的人员提供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6、或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三) 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服务合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金缴纳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须为申请人本人);(四) 婚姻状况证明和配偶的身份证明;(五) 相关学历、职称等证明人才资格条件的证书;(六) 所在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证明;(七) 单位公示情况函。第二、三、四、五项在提交原件审核的同时均需提供复印件。第一、七项应当提供原件。第六项应当提供复印件。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材料。第三章 审 批第九条 申请人

7、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公示后,报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会同区房管分局、区委人才办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根据本区人才公寓相关房源情况及登记顺序,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住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 7 天。如同期房源不足的,递延至下一期安排。- 5 -第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与人才公寓所有权人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由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出具入住通知单,申请人凭入住通知单到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第四章 配 租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一般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三)租赁期限、租

8、金数额和支付方式;(四)房屋维修责任;(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六)退出人才公寓的情形;(七)保证金;(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九)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租赁总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5 年。租赁合同采取一年一签,符合附件 1 第一类和第二类的人才采取两年一签。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区物价部门会同区委人才办、建设(房管)和财政等部门,按照同地- 6 -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平均水平 50%的原则确定,给予人才租金优惠,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定期调整。第十四条 高层次领军人才、经认定的企业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实行免除租

9、金或租金优惠,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才工作机制 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温龙委发201356 号)文件执行。第十五条 租金由人才公寓所有权人收取,专项用于偿还人才公寓贷款本息及其维护、管理等。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的所有权人和其委托的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人才公寓的正常使用。人才公寓运行采取公司化运作的形式,维修养护费用主要由所有权人解决。人才公寓的运行受组织、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的监管。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的所有权人及租赁管理办公室不得改变人才公寓的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第十八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

10、租人才公寓。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人才公寓的所有权人同意。承租人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7 -第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人才公寓:(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人才公寓的;(二)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人才公寓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的;(六)累计 3 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七)不在龙湾区(高新区)工作的;(八)违法违纪被取消各类人才资格的;(九)租住

11、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十)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第二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 3 个月前向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会同区房管分局、区委人才办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及时腾退人才公寓。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人才公寓:(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8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人才公寓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12、,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应当为其安排最长 6 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退出人才公寓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报。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报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二)解除合同。由人才公寓所有权人与承租人签订退房协议书,终止租赁关系。(三)退出房屋。承租人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缴清水、电、煤气、电视、电信、物业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并腾空人才公寓。(四)结算。人才公寓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对租金等进行结算。租金结算至退房的当日(不满 1 个月的按照月租金除以 30 计算日租金)。承租人应当退出、腾退人才公寓而不主动提出书面申请的,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应

13、当及时通知承租人。租赁合同自通知到达承租人时解除。第六章 责 任- 9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人才公寓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才公寓的,不予受理,并记入人才公寓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人才公寓的,责令限期退出,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承租人、承租单位自退出人才公寓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公寓。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若同时符合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 103 号)和本办法的 规

14、定,原则上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公寓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龙 湾 区 (高 新 区 )人 才 公 寓 入 住 的 主 要 对 象 和 条 件2龙 湾 区 (高 新 区 )人 才 公 寓 定 向 配 租 实 施 细 则 (试 行 )- 10 -附件 1:龙 湾 区 (高 新 区 )人 才 公 寓 入 住 的 主 要 对 象 和 条 件一、下列人才可申请入住 100 及以上平方米住房(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

15、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入选国家“ 千人计划 ”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长江学者 奖励计划” 人选,国家 “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国家“ 万人 计划” 领军 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前 3 名完成人,国家友谊奖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二 )获 全 国 中 青 年 德 艺 双 馨 文 艺 工 作 者 奖 、茅 盾 文 学 奖 、鲁 迅文 学 奖 、长 江 韬 奋 奖 、全 国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五 个 一 工 程 ”奖 单 项 奖 、中

16、 国 文 化 艺 术 政 府 奖 (子 项 2 个 :文 华 奖 、群 星 奖 )、中 国 广 播 影 视大 奖 (子 项 3 个 :中 国 电 影 “华 表 奖 ”,中 国 电 视 剧 “飞 天 奖 ”,中 国 广播 电 视 节 目 奖 )、中 国 戏 剧 梅 花 奖 以 及 其 他 经 市 文 化 人 才 评 审 小 组认 定 的 文 化 艺 术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新 闻 传 媒 、文 学 创 作 和 理 论 研 究等 领 域 的 国 家 级 或 国 际 最 高 奖 项 的 起 主 要 作 用 的 1 名 负 责 人 ,国家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主 要 完 成 人 (前 3 名 ),卫 生 部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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