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确定档案数字化过程中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特制定本单位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制度。一、档案实体的安全管理档案部门要对拟数字化的档案进行涉密性、完整性、有序性及档案实体与目录的一致性检查。涉密档案要予以筛除,档案实体破损、残缺的要进行登记和处理,档案实体与文件目录不对应的要进行必要的记录和标示。档案数字化加工不得损毁档案,出现档案损毁的,需按有关规定进行修复和登记。需要拆装档案时,应尽可能地保持档案原貌。正在进行数字化加工的档案必须每天入库,不得在加工工位上留存过夜,加工完毕的档案要及时入库。二、数字化场所的安全管理档案数字化必须指定专门的数字化工作场所,应在指定的安全场地内开展工作。数字化加工场所应符合防盗、防火、防尘、防水、防潮、防高温、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有害生物、防污染等安全管理要求。数字化加工场所应配备满足安全管理需要的视频监控设备,确保档案暂存处、数字化加工工位、服务器、数据导出端及门窗等无监控死角;视频监控系统应由档案部门专人负责,数字化加工场所如设于档案部门之外的,档案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