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1: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 1章 总则第 1 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源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第 3 条 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制度建立、政策制定,并监督实施。第 4 条 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及市直(含江东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具体承办,指导县(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缴存
2、业务的管理。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承办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第 5 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办理2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指定专门的经办人员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并配合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监督检查、政策宣传等工作。第 6 条 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应在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设立归集专户,办理缴存、结算等金融业务。第 7 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照规定委托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
3、积金缴存受理初审业务,并定期对受托银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 2章 账户设立第 8 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批准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和职工开户登记手续。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单位应填写河源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经办人(专管员)注册登记申请表和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信息明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1)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由单位根据自身单位性质分别提交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1、国家机关应当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2、事业单位应当提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发的事3业单位法人证书;3、企业应当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统
4、一社会信用代码;4、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5、社会团体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6、其他单位应当提供相关法定批准设立证照或文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四)地税部门出具的当月社会保险费申报个人明细表。第 9 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每个职工在本市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办理账户合并。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时应提供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信息明细表(加盖单位
5、公章)。第 3章 缴存第 10 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4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第 11 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 号)计算。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上、下限
6、由公积金管委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每年进行调整。第 12 条 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为 12%,缴存单位可在 5%-12%之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 1%的整数倍。第 13 条 单位应按月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日内将其应缴及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汇缴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等发生变动的,单位应当在缴存日前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变更相关业务。5第 14 条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
7、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 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后执行。申请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书面申请;(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或者工会决议书;(三)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四)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第 15 条 单位缓缴或者按降低后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期限,自公积金管委会批准之日的次月起算,最长不得超过 24 个月。期限届满,申请缓缴的,单位应当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应
8、将缴存比例恢复到规定标准。期限届满后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重新申请缓缴或者降低缴存比例。单位需要提前终止缓缴或恢复缴存比例的,应当在缴存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书面申请。第 16 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缴住房公积6金:(一)未按照规定的缴存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二)未按时为新录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三)经批准缓缴,效益好转后,应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四)依法需要补缴的其他情形。第 17 条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业务发生记账错误的,应及时调整,办理错账调整应符合以下规定:(1)因单位原因导致记账错
9、误的,由单位申请发起错账调整,公积金中心办理错账调整时应与职工核实;(2)因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操作错误导致记账错误的,由公积金中心发起错账调整,并告知涉及错账的单位或职工;(3)因其他原因导致记账错误的,由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办理错账调整。第 18 条 单位发起错账调整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1)提供错账调整申请表,应包括单位名称、错账事由、调整事项及金额、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相关信息,并对单位汇缴或补缴错误的原因进行说明;(2)公积金中心应对单位错账调整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向错账调整涉及的职工核实;(3)审核通过的,公积金中心应根据单位申请进行错账调整操作。7第 19 条 公积金中心发起错账调整
10、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1)由错账责任人填写错账调整申请表,应包括单位名称、错账事由、调整事项及金额、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相关信息,并对造成汇缴或补缴错误的原因进行说明;(2)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错账调整手续,并告知错账调整涉及的单位或职工。第 4章 单位及个人信息变更、注销第 20 条 单位信息变更登记。单位名称、单位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主管部门、单位性质、经济类型、隶属关系、所属行业、发薪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号码、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经办人联系电话等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填写河源市住房
11、公积金单位信息及经办人(专管员)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供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第 21 条 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职业、职称、职务、学历、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职工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填写河源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或者公安部8门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第 22 条 单位注销登记。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供有关材料:(1)单位分立、被合并的,提供单位分立、合
12、并批准文件;(2)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者注销工商登记等证明文件;(3)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件。第 5章 账户封存、启封、转移、冻结、解冻第 23 条 职工账户封存。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与职工保留劳动关系但中止工资关系的,单位应当 30 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第 24 条 职工账户启封。被封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职工续缴时,单位应当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启封手续。第 25 条 账户转移。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
13、调动工作的;(二)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新单位已办理9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三)单位合并或分立的。第 26 条 职工在我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申请将在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现缴存所在地公积金中心。职工账户由外市转入本市的,提供以下材料:(1)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2)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三)单位经办人办理的,提供:1、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一份;2、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3、职工身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第 27 条 账户冻结登记。符合下列情形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办
14、理账户冻结手续: (一)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文书要求进行冻结的;(二)职工不按时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三)其他原因需要冻结的。协助法院办理冻结手续的,由人民法院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执行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其他原因需要冻结的,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 28 条 账户解冻登记。公积金中心凭司法部门、公10安机关的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解冻手续。第 6章 缴存年度调整、结息第 29 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的 7 月 1 日至次年的 6 月 30 日。第 30 条 单位应于每年 7 月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年度调整工作。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应每年核定一次,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确认以后,原则上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第 31 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结算年度为当年的 7 月1 日至次年的 6 月 30 日,每年 6 月 30 日为住房公积金结息日,结息后的利息并入职工个人账户本金起息。第 7章 监督第 32 条 公积金中心缴存管理应当接受国家、省、市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单位和职工以及社会的监督。第 33 条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