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书记员管理工作的思考回首书记员管理制度之路,从人民法院组织法到1999年最高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再到2003年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我们清晰的看到中国司法改革的触角已经涉及书记员制度,书记员正在走向单独序列的科学管理,书记员的角色正在由附庸型走向独立型,书记员管理制度的改革应当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又一道风景线。遗憾的是,学者们往往对法官制度津津乐道,对书记员制度却较少问津,书记员管理制度的理论研究一直是乏善可陈。经笔者近月余的走访、调研,拟发表自己对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的些许思索,希望能为法院书记员管理工作拓一脉新思路。一、现状剖析(一)书记员角色过渡性明显,制约其自主良性发展。书记员,顾名思义即书(写)、记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书记员指依法在我国各级法院中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办理有关审判的其它事项的审判业务辅助人员。书记员工作在人民法院全面完成审判任务、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的全部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正是因为书记员工作有着特定的内容和范围,其性质与法官工作也有本质的区别,二者理论上应当是不存在相融和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