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保证建设标准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标准的立项、前期准备、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和解释。第三条 制定建设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 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三、 满足政府投资项目及各类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需要,兼顾企业投资项目的决策;四、 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充分体现工程实践的先进经验和科研成果。第四条 制定建设标准应当体现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科学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满足工程项目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指标和技术条件要求,使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达到最佳秩序、获得最佳效益。 第二章 立项第五条 建设标准立项申请应由主编部门负责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主编部门应为国家机关、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或者其他行业管理机构。第六条 建设标准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建设标准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作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