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 能 化 综 合 布 线 设 计 与 施 工 承 包 合 同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时 间 :甲 方 :乙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本 工 程 的 有 关 协 定 , 经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本 着 平 等 、 自 愿 、 互 惠 互 利 的 原 则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东 尚 国 际 大 厦 智 能 化 弱 电系 统 工 程 合 同 , 共 同 遵 守 。一 、 合 同 工 程 内 容 及 承 包 方 式 :1、 承 包 工 程 内 容 :(1)综 合 布 线 系 统 ( 内 网 、 外 网 、 语 音 、 无 线 、 有 线 电 视 等 布
2、 线 )(2)网 络 设 备 系 统 ( 接 入 交 换 机 )(3)公 共 安 全 防 范 系 统 (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4)一 卡 通 系 统(5)多 媒 体 信 息 发 布 系 统(6)有 线 电 视 机 交 互 服 务 系 统(7)子 母 时 钟 系 统上 述 7 个 系 统 的 深 化 设 计 、 施 工 、 设 备 材 料 供 应 、 安 装 、 调 试 、 验 收 ,以 及 维 修 保 养 期 内 因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引 起 的 维 修 和 更 换 、 技 术 支 持 和 培 训 。2、 承 包 方 式 : 包 工 包 料 、 包 质 量 、 包 施 工 、 包
3、 进 度 、 包 安 全 、 包 文 明 施工 、 包 成 品 半 成 品 保 护 、 包 专 项 验 收 、 包 定 工 程 量 、 包 定 总 价 , 即 为 单 价 确认 、 总 价 包 干 的 方 式 ( 除 甲 方 认 可 的 设 计 变 更 之 外 ) ; 乙 方 保 证 本 项 工 程 保质 保 量 的 完 成 , 并 且 一 次 性 验 收 通 过 。3、 合 同 报 价 包 含 图 纸 范 围 内 规 定 的 所 有 工 作 内 容 所 包 含 的 深 化 设 计 费 、设 备 材 料 费 、 施 工 安 装 费 、 调 试 开 通 费 、 材 料 的 运 输 费 、 运 输
4、 装 卸 费 、 运 输保 险 费 、 垂 直 运 输 费 、 设 备 材 料 仓 储 费 、 维 修 保 护 费 、 管 理 费 、 施 工 水 电 费 、特 殊 工 具 服 务 费 、 总 包 配 合 费 、 测 试 调 试 费 、 检 测 验 收 费 、 物 管 人 员 培 训 费 、利 润 及 税 金 等 一 切 相 关 费 用 。二 、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1、 系 统 分 项 价 款 列 表 :(详 见 附 表 :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序号 系统分类 系统价格 主要设备品牌1 综合布线系统 637370 罗格朗2 网络设备系统 761894 H3C3 安全防范系统
5、443789 大华、联想4 一卡通管理系统 238025 平治、大华、联想5 多媒体信息发布系统 484821 神州视翰、洲明6 有线电视交互服务系统 862867 神州视翰7 子母时钟系统 663832 创想优惠后合同总价:肆佰零玖万元整 (:4090000.00 元)2、 本 合 同 工 程 所 涉 及 到 的 弱 电 施 工 图 设 计 及 施 工 图 优 化 设 计 免 费 提 供 。3、 总 包 配 合 费 包 含 在 合 同 总 价 内 , 由 乙 方 自 行 与 总 包 方 协 商 解 决 。 。3、 合 同 价 格 及 工 程 量 按 甲 方 在 招 标 时 提 供 的 专 项
6、 设 计 图 纸 中 确 定 的 方 案 包干 。4、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除 由 于 甲 方 原 因 发 生 重 大 设 计 或 材 料 变 更 外 , 合 同 总 价不 变 。 相 关 变 更 引 起 的 费 用 则 按 联 系 单 签 证 , 有 招 标 口 径 与 合 同 条 款 的 根 据合 同 条 款 和 招 标 口 径 在 结 算 时 进 行 调 整 , 没 有 的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确 定 。5、 乙 方 在 投 标 报 价 前 已 自 行 勘 察 施 工 现 场 及 复 核 图 纸 , 因 乙 方 不 能 正 确 理解 有 关 内 容 或 对 工 程 现 场 现
7、 状 及 周 边 环 境 理 解 有 误 等 所 引 起 的 后 果 及 费 用 均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三 、 合 同 工 期 :1、 合 同 工 期 为 60 天 ,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总 体 工 程 进 度 确 保 在 项 目 交 房 前 一 个 月内 完 成 合 同 承 建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弱 电 工 程 的 安 装 、 调 试 、 验 收 。2、 自 甲 方 发 出 书 面 进 场 施 工 通 知 书 起 , 乙 方 必 须 在 七 天 内 进 场 施 工 。3、 乙 方 必 须 满 足 甲 方 合 理 的 抢 工 要 求 并 积 极 配 合 装 饰 装 修 工
8、 程 进 度 施 工 。4、 如 因 甲 方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 由 甲 方 负 责 , 工 期 经 签 证 相 应 顺 延 。四 、 付 款 与 结 算 方 式 :1、 付 款 方 式 : 综 合 布 线 基 本 完 成 后 , 付 至 合 同 总 价 的 5%。 主 要 设 备 器 材 全 部 进 场 , 付 至 合 同 总 价 的 50%。 合 同 全 部 弱 电 系 统 的 设 备 及 管 线 安 装 完 毕 , 付 至 合 同 总 价 的 60%。 系 统 调 试 完 毕 , 由 甲 方 组 织 监 理 及 相 关 方 通 过 验 收 , 付 至 合 同 总 价 的7
9、0%。 竣 工 资 料 提 供 齐 全 , 结 算 完 成 支 付 至 结 算 总 价 的 80%; 2016 年 12 月 31日 前 付 至 95%。 余 结 算 总 价 的 5%作 为 质 量 保 证 金 , 质 保 期 内 无 质 量 问 题 , 质 保 期 满 七 个 工作 日 内 无 息 付 清 , 质 保 期 为 两 年 , 从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并 正 式 交 付 使 用 之 日 算 起 。 提 供 甲 方 认 可 的 有 效 票 据 。2、 结 算 方 式 : 本 合 同 工 程 结 算 采 取 单 价 确 认 、 总 价 包 干 的 方 式 ; 合 同 期 内 不 论
10、 材 料 涨 跌 ,合 同 单 价 均 不 再 变 动 。 凡 因 投 标 漏 项 、 误 报 等 导 致 的 工 程 费 用 差 异 均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 乙 方 必 须按 合 同 约 定 继 续 履 行 此 部 分 合 同 内 容 , 结 算 时 不 予 调 整 。 因 甲 方 提 出 的 重 大 变 更 导 致 的 工 程 量 变 更 或 单 价 调 整 , 则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中 以 联 系 单 签 证 形 式 由 甲 方 确 认 ; 涉 及 调 整 的 子 目 或 单 价 的 调 整 , 在 投 标 报价 中 有 相 对 应 的 子 目 单 价 参 照 执 行
11、 ; 无 相 对 应 的 子 目 的 , 则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确定 该 子 目 单 价 。 本 工 程 验 收 通 过 后 28 天 内 乙 方 提 交 竣 工 结 算 交 甲 方 审 核 。 乙 方 提 交 的 竣工 结 算 资 料 要 求 按 甲 方 规 定 并 完 整 、 齐 全 、 有 效 , 含 一 式 3 份 的 书 面 资 料及 一 份 电 子 资 料 ; 书 面 资 料 中 至 少 一 份 为 原 件 。 甲 方 ( 或 甲 方 委 托 的 咨 询 单位 ) 收 到 乙 方 完 整 、 齐 全 、 有 效 、 符 合 规 定 的 书 面 资 料 后 56 天 内 提 出
12、 初 审意 见 交 乙 方 。 双 方 同 意 后 确 认 工 程 结 算 价 款 。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后 , 承 包 人 应 如 实 绘 制 竣 工 图 并 编 制 工 程 结 算 , 工 程 结 算 审核 费 用 的 审 定 价 与 送 审 价 相 比 , 核 减 5%以 上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费 由 乙 方 承 担 。 施 工 水 电 费 由 乙 方 自 行 与 总 包 方 结 算 。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所 发 生 的 联 系 单 签 证 费 用 均 在 合 同 结 算 后 办 理 。五 、 工 程 变 更 约 定 :1、 除 以 下 因 素 可 调
13、整 本 合 同 工 程 承 包 总 价 外 , 不 得 以 其 它 理 由 调 整 或 变 更 : 因 建 筑 结 构 调 整 而 引 起 的 设 计 变 更 引 起 的 工 程 量 增 减 ( 以 竣 工 图 为 准 ) ,可 按 联 系 单 签 证 进 行 调 整 , 计 算 方 式 为 : 合 同 中 有 相 同 子 目 的 , 设 备 价 、 安装 调 试 费 等 按 合 同 中 单 价 执 行 , 合 同 中 无 相 同 子 目 的 , 设 备 单 价 及 安 装 调 试费 由 甲 方 签 证 认 可 , 取 费 标 准 及 优 惠 幅 度 同 比 例 。 若 日 后 甲 方 对 相
14、 关 系 统 设 备 , 材 料 改 为 甲 供 , 该 部 分 设 备 或 材 料 的 价 格 从总 价 中 相 应 扣 除 , 其 安 装 、 调 试 费 按 合 同 单 价 , 优 惠 幅 度 同 比 例 。 若 甲 方 对 部 分 设 备 、 材 料 的 品 牌 、 型 号 、 厂 家 进 行 调 整 , 被 调 整 地 材 料 、设 备 从 总 价 中 扣 出 , 设 备 、 材 料 单 价 由 甲 方 签 证 认 可 。 乙 方 提 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 经 设 计 单 位 、 甲 方 、 监 理 方 同 意 , 以 联 系 单 签 证调 整 , 计 算 方 法 同 上
15、一 条 。 属 乙 方 为 方 便 施 工 而 提 出 的 设 计 变 更 , 其 增 加 的 费 用 一 概 不 予 调 整 , 由 乙方 自 负 。 所 有 价 格 的 核 定 与 调 整 由 甲 方 签 证 认 可 后 方 为 有 效 。2、 乙 方 在 实 施 中 如 发 现 施 工 图 纸 上 的 错 误 或 不 合 理 的 情 况 , 或 为 施 工 方 便而 提 出 的 设 计 变 更 、 优 化 施 工 图 设 计 的 方 案 均 需 由 设 计 单 位 确 认 、 甲 方 认 可 ,经 现 场 监 理 工 程 师 代 表 同 意 后 才 能 实 施 ,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16、 修 改 设 计 图 纸 。3、 甲 方 和 设 计 单 位 通 过 现 场 监 理 工 程 师 代 表 发 出 的 设 计 变 更 联 系 单 , 同 样属 于 合 同 文 件 , 乙 方 必 须 实 施 。六 、 设 备 材 料 供 应 :1、 本 工 程 中 的 所 有 设 备 、 材 料 暂 定 由 乙 方 负 责 采 购 , 但 甲 方 有 权 根 据 使 用方 的 的 要 求 对 各 系 统 设 备 的 品 牌 、 型 号 、 数 量 和 价 格 进 行 调 整 , 或 改 为 甲定 乙 供 , 或 改 为 甲 供 。2、 乙 方 所 有 采 购 供 应 的 材 料 、 设 备 均
17、 须 有 合 格 证 、 质 保 书 或 试 验 的 报 告 等技 术 资 料 ( 进 口 设 备 、 材 料 交 货 时 , 乙 方 必 须 提 交 原 产 地 证 明 及 相 应 的 通 关证 明 ) 。 如 在 开 箱 检 验 、 安 装 调 试 、 设 备 运 行 过 程 中 发 现 不 合 格 的 设 备 材 料 ,由 乙 方 负 责 处 理 , 并 由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的 经 济 损 失 和 责 任 。3、 所 购 材 料 的 品 牌 、 生 产 厂 家 、 规 格 、 价 格 在 采 购 前 必 须 经 过 甲 方 的 确 认 ,货 到 场 后 , 需 向 监 理 办 理
18、 报 验 手 续 , 报 验 时 需 附 材 料 质 保 书 、 检 测 证 明 , 如果 不 符 合 要 求 , 甲 方 将 有 权 拒 绝 支 付 材 料 设 备 款 , 所 需 设 备 、 材 料 改 为 甲 方提 供 , 甚 至 责 令 停 工 、 返 工 , 承 包 方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经 济 处 罚 。 无 论建 设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是 否 发 现 或 制 止 , 由 于 承 包 单 位 使 用 劣 质 材 料 设 备 施 工所 引 起 的 一 切 后 果 均 由 承 包 方 负 责 。4、 合 同 期 内 , 合 同 清 单 中 的 材 料 设
19、 备 如 遇 停 产 、 更 新 换 代 , 乙 方 保 证 使 用不 低 于 同 样 性 能 的 同 品 牌 产 品 替 代 , 合 同 单 价 不 予 调 整 。5、 所 有 设 备 、 材 料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 交 付 前 由 乙 方 负 责 保 管 , 如 发 生 遗 失 、损 坏 、 被 盗 等 情 况 由 乙 方 自 行 负 责 , 甲 方 不 予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七 、 甲 乙 双 方 责 任 :甲 方 责 任 :一 、 甲 方 责 任 和 义 务1、 合 同 签 订 后 , 甲 方 协 同 乙 方 向 监 理 单 位 、 总 承 包 单 位 进 行 分
20、包 项 目 接洽 。 协 调 乙 方 必 要 的 施 工 条 件 , 其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支 付 , 甲 方 需 说 明 有 关设 施 的 使 用 注 意 事 项2、 监 督 乙 方 做 好 施 工 现 场 的 保 卫 、 消 防 、 安 全 、 质 量 等 工 作 ;3、 拟 派 甲 方 现 场 负 责 人 , 协 助 现 场 相 关 工 作 ;4、 向 乙 方 提 出 技 术 要 求 , 作 好 技 术 交 底 , 明 确 施 工 做 法 的 部 位 界 面 和 范围 ;5、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支 付 工 程 款 , 并 及 时 协 助 乙 方 组 织 该 合
21、 同 工 程 的 专项 竣 工 验 收 。二 、 乙 方 的 责 任 和 义 务1、 根 据 设 计 图 纸 、 依 据 国 家 、 行 业 、 地 区 现 行 施 工 规 程 、 规 范 组 织 工 程 施工 。2、 乙 方 提 供 的 本 合 同 工 程 用 材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 行 业 、 地 区 现 行 的 相 关 标 准 ,并 提 供 产 品 合 格 证 明 和 检 测 报 告 等 资 料 ;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 乙 方 对 材 料 质 量 负责 , 乙 方 承 担 由 材 料 质 量 问 题 而 导 致 的 一 切 损 失 和 费 用 ;3、 乙 方 保 证 所
22、提 供 的 各 系 统 设 备 在 正 确 安 装 、 正 常 使 用 和 维 护 保 养 的 情 况下 , 具 有 使 甲 方 满 意 的 使 用 性 能 和 使 用 寿 命 。4、 施 工 前 应 提 供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等 材 料 , 并 提 供 管 理 人 员资 质 证 书 、 工 人 上 岗 证 、 特 种 作 业 上 岗 证 , 施 工 方 案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等 技术 资 料 。5、 委 派 乙 方 现 场 负 责 人 , 负 责 本 工 程 施 工 及 保 修 工 作 。6、 服 从 甲 方 安 排 , 严 格 按 有 关 施
23、 工 验 收 规 范 、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施 工 用 电 安全 规 范 、 防 火 安 全 规 定 , 环 境 保 护 规 定 等 ;7、 认 真 阅 读 并 保 证 遵 守 甲 方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各 项 规 章 管 理 制 度 , 保 证 遵 守 甲方 、 监 理 单 位 在 各 种 会 议 上 提 出 的 制 度 和 规 定 , 如 有 违 反 , 同 意 按 甲 方 制 度的 要 求 接 受 甲 方 各 种 形 式 的 处 罚 。8、 听 候 甲 方 通 知 , 及 时 组 织 材 料 进 场 、 施 工 , 提 交 材 料 合 格 证 、 检 测 报 告及 材 料
24、 备 案 登 记 证 , 包 括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 地 方 规 定 及 地 方 部 门 要 求 的 专 项 验收 , 产 生 费 用 乙 方 自 理 。9、 按 照 甲 方 、 监 理 要 求 及 时 提 供 竣 工 验 收 技 术 资 料 , 提 交 工 程 结 算 资 料 ,参 加 竣 工 验 收 , 负 责 做 到 工 完 场 清 , 完 工 后 七 天 内 施 工 队 伍 及 施 工 机 械 设 备全 部 撤 离 。10、 乙 方 应 做 好 施 工 现 场 的 成 品 保 护 。 。 11、 乙 方 应 严 格 教 育 施 工 工 人 遵 纪 守 法 , 文 明 施 工 ,
25、 负 责 施 工 区 域 的 卫 生 工作 。12、 本 工 程 纳 入 总 包 管 理 范 围 , 乙 方 应 协 调 好 与 总 包 单 位 及 其 他 分 包 单 位关 系 并 听 从 现 场 总 包 单 位 及 甲 方 委 托 的 监 理 单 位 的 管 理 。 配 合 有 关 单 位 进 行现 场 施 工 安 全 文 明 管 理 。 在 未 办 理 正 式 交 付 手 续 前 , 负 责 现 场 的 成 品 和 半 成品 的 修 复 或 赔 偿 责 任 。 工 程 总 包 单 位 也 有 权 对 乙 方 违 反 安 全 、 文 明 的 行 为 进行 罚 款 , 乙 方 必 须 就 事
26、 实 接 受 处 罚 ;13、 乙 方 必 须 为 施 工 人 员 购 买 危 险 作 业 意 外 伤 害 等 保 险 ,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及 其施 工 工 人 不 遵 守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发 生 的 安 全 意 外 事 故 , 由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法 律及 经 济 责 任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赔 偿 因 此 甲 方 受 到 的 名 誉 损 失 。 乙 方 必 须 遵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遵 守 甲 方 及 监 理 单 位 的 有 关 要 求 , 负 责 自 身 施 工 人 员 的 安全 。 承 担 其 施 工 人 员 发 生 安 全 事
27、故 后 的 伤 、 残 、 亡 等 损 失 , 并 承 担 由 此 而 给甲 、 乙 两 方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和 被 处 罚 的 损 失 。14、 乙 方 负 责 本 合 同 工 程 在 竣 工 交 付 使 用 前 的 成 品 、 半 成 品 保 护 工 作 , 保 护期 间 发 生 的 损 坏 , 乙 方 自 费 修 复 。15、 乙 方 保 证 本 合 同 工 程 按 工 程 进 度 要 求 完 工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延 误 工 期 。16、 乙 方 不 得 将 其 承 包 的 工 程 转 包 给 他 人 , 也 不 得 将 其 承 包 的 工 程 肢 解 以 后
28、以 分 包 的 名 义 转 包 给 他 人 。17、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施 工 现 场 不 得 住 人 、 烧 饭 , 施 工 人 员 食 宿 问 题 乙 方 自 行 解决 ; 若 发 现 将 处 以 2000 元 /次 处 罚 。八 、 质 量 保 证 和 售 后 服 务 :1、 乙 方 须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及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向 甲 方 提 供 完 全 符 合 设 计 图 纸 、 招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质 量 、 规 格 和 性 能 要 求 的 , 全 新 的 、 未 使 用 过 的 合 同 标 的 物 。乙 方 保 证 采 用 先 进 的 技 术 、 优 质 的
29、 材 料 和 零 部 件 、 一 流 的 工 艺 , 严 格 控 制 质量 管 理 为 甲 方 提 供 技 术 先 进 、 质 量 上 乘 、 外 表 美 观 并 完 全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质量 规 格 、 性 能 要 求 的 产 品 。 在 验 收 后 的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 乙 方 应 对 由 于 设 计 、工 艺 或 材 料 缺 陷 而 发 生 任 何 不 足 或 故 障 负 责 。2、 包 装 须 适 合 长 途 运 输 及 合 理 的 多 次 搬 动 , 确 保 材 料 安 全 无 损 运 抵 指 定 现场 , 由 于 包 装 不 善 所 引 起 的 货 物 损 坏
30、 和 损 失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3、 若 因 乙 方 提 供 材 料 的 质 量 及 施 工 质 量 问 题 , 所 造 成 的 相 关 损 失 及 产 生 的相 关 纠 纷 由 乙 方 负 责 , 并 由 乙 方 赔 偿 由 此 造 成 的 全 部 经 济 损 失 。4、 乙 方 确 保 合 同 弱 电 系 统 工 程 的 运 行 稳 定 性 与 使 用 可 靠 性 , 因 乙 方 提 供 设备 的 质 量 问 题 导 致 的 系 统 运 行 故 障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和 损 失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5、 合 同 工 程 维 保 期 : 从 乙 方 施 工 完 成
31、 并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后 的 交 房 之 日 起 算 ,维 保 期 为 两 年 。 系 统 通 过 甲 方 接 收 后 , 乙 方 需 协 助 使 用 方 建 立 起 维 保 和 维修 制 度 , 制 定 系 统 备 份 方 案 和 安 全 保 障 预 案 。6、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 属 于 保 修 范 围 、 内 容 的 项 目 ,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接 到 保 修 通知 之 时 起 24 小 时 内 派 人 保 修 。 在 保 修 期 内 系 统 发 生 故 障 时 , 若 乙 方 不 响 应 ,甲 方 有 权 另 行 安 排 其 它 单 位 维 修 故 障 , 所
32、需 费 用 ( 另 加 10%的 管 理 费 ) 从质 量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九 、 系 统 培 训 要 求 :1、 乙 方 确 保 使 用 方 对 弱 电 系 统 能 够 有 效 使 用 和 正 确 操 作 、 维 护 ; 乙 方 有 责任 对 使 用 方 指 派 的 操 作 维 护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 培 训 内 容 包 括 理 论 培 训 和 实 际 操作 培 训 , 培 训 方 式 包 括 办 公 室 培 训 和 现 场 培 训 。2、 乙 方 进 场 后 应 提 出 有 关 培 训 的 安 排 , 包 括 培 训 地 点 、 时 间 、 人 数 , 全 部培 训 费
33、用 均 以 包 含 在 合 同 总 价 中 。3、 培 训 开 始 之 前 , 应 提 出 培 训 计 划 , 编 写 培 训 教 材 , 由 甲 方 专 业 工 程 师 确认 后 实 施 培 训 。4、 乙 方 应 负 责 使 接 受 培 训 的 人 员 达 到 熟 练 操 作 和 维 护 的 上 岗 资 格 。5、 培 训 应 包 括 ( 但 不 仅 限 于 ) 下 列 内 容 : 对 使 用 人 员 进 行 操 作 培 训 : 包 含 系 统 的 构 成 和 功 能 ; 系 统 操 作 常 见 故 障 的排 除 ; 系 统 运 行 数 据 的 维 护 ; 现 场 操 作 的 实 习 。
34、对 系 统 运 行 保 障 人 员 进 行 技 术 和 系 统 维 护 培 训 : 包 含 系 统 概 述 , 系 统 原 理 ;系 统 各 部 件 的 检 查 , 系 统 得 调 整 和 维 护 ; 系 统 合 部 件 的 故 障 排 除 。6、 乙 方 保 证 免 费 为 使 用 方 每 个 系 统 培 训 2 5 名 系 统 维 护 人 员 。十 、 履 约 保 证 金 及 违 约 责 任 :1、 签 订 合 同 后 , 乙 方 投 标 保 证 金 作 为 履 约 保 证 金 , 具 体 考 核 标 准 为 : 工 期 保 证 金 : 如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
35、甲 方 将 对 乙 方 处 以 每 天 5000元 的 罚 款 , 逾 期 超 过 5 天 则 全 额 扣 除 , 超 过 15 天 则 甲 方 有 权 力 解 除 合 同 。 质 量 保 证 金 : 如 因 乙 方 原 因 不 能 一 次 性 验 收 通 过 或 乙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 设 备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承 诺 的 设 备 规 格 、 数 量 、 材 质 等 不 相 符 , 则 全 额 扣 除 。 人 员 到 位 保 证 金 : 乙 方 如 果 在 施 工 期 间 不 按 甲 方 要 求 参 加 各 种 会 议 的 , 每次 扣 款 1000 元 ; 主 要 项 目
36、经 理 在 施 工 期 间 到 位 率 低 于 90%的 , 则 全 额 扣 除 。 交 钥 匙 及 按 时 退 场 保 证 金 : 若 乙 方 不 能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及 时 退 场 , 则 全 额 扣除 。 该 履 约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方 对 合 同 相 应 条 款 执 行 完 毕 , 并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竣 工 备 案 满 足 条 件 并 交 付 使 用 方 ( 免 费 培 训 结 束 ) 三 个 月 后 , 视 合 同 履 行 情况 予 以 返 还 ( 不 计 利 息 ) 。2、 乙 方 提 供 的 施 工 所 需 的 设 备 材 料 必 须 是 在
37、合 同 报 价 资 料 中 规 定 品 牌 的 正宗 产 品 , 如 被 发 现 乙 方 使 用 冒 牌 产 品 或 擅 自 更 换 品 牌 , 甲 方 将 对 乙 方 处 以 合同 价 5 的 违 约 罚 款 , 并 由 乙 方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3、 乙 方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工 期 如 期 完 工 移 交 工 程 的 , 由 乙 方 承 担 延 期 责 任 ,每 延 迟 1 天 , 乙 方 须 按 工 程 总 价 的 千 分 之 二 /天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并 承 担延 期 完 工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甲 方 原
38、 因 造 成 的 延 期 , 工 期 顺 延 。4、 乙 方 拖 欠 其 工 人 或 所 雇 人 员 工 资 或 报 酬 , 导 致 其 工 人 或 所 雇 人 员 向 有 关部 门 投 诉 、 控 告 、 检 举 或 以 聚 集 的 方 式 讨 要 工 资 或 报 酬 事 件 的 , 每 发 生 一 次 ,乙 方 须 向 甲 方 支 付 处 罚 金 叁 万 元 。 若 上 述 事 件 发 生 被 相 关 媒 体 作 有 损 发 包 人的 报 道 , 出 现 第 一 次 , 由 乙 方 承 担 处 罚 金 1 万 元 , 出 现 二 次 及 以 上 时 , 由乙 方 承 担 违 约 损 失 壹
39、 拾 万 元 , 同 时 甲 方 可 从 剩 余 款 项 中 单 独 支 出 并 在 结 算 时2 倍 扣 回 。6、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关 于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的 有 关 约 定 , 导 致 停 工 、 给 甲 方 及 总包 方 带 来 不 良 行 为 后 果 的 , 每 发 生 一 次 ( 停 工 不 超 过 三 天 为 一 次 ) , 乙 方 须向 甲 方 支 付 10 万 元 罚 金 , 并 追 究 工 期 延 误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及 法 律 责 任 。7、 乙 方 负 责 清 理 和 外 运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一 切 垃 圾 , 包 括
40、 设 计 修 改 、 增加 工 程 产 生 的 垃 圾 , 工 程 竣 工 前 负 责 完 成 场 地 清 理 并 外 运 垃 圾 ; 完 工 后 乙 方须 在 甲 方 要 求 时 间 前 完 成 场 地 清 理 , 逾 期 未 完 成 , 甲 方 有 权 自 行 处 理 , 乙 方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8、 乙 方 不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工 程 师 发 出 的 合 理 指 令 的 , 乙 方 每 拒 绝 执 行 一 次 ,或 每 延 迟 执 行 一 天 ,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1000 元 /天 的 违 约 金 。 前 述 违 约 金 在 工程 师 将
41、乙 方 拒 绝 或 延 迟 执 行 指 令 之 事 实 通 报 甲 方 且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确 认 后 , 由甲 方 在 向 乙 方 支 付 结 算 款 时 予 以 扣 除 。第 十 一 条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1、 乙 方 应 严 格 遵 守 相 关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法 规 与 规 范 , 认 真 依 照 安 全 生 产 标 准组 织 施 工 ,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消 除 一 切 事 故 隐 患 。2、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乙 方 必 须 随 时 接 受 监 理 单 位 、 总 包 单 位 或 政 府 主 管部 门 的 监
42、 督 检 查 , 对 于 监 理 工 程 师 或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的 整 改 要 求 , 乙 方 必须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予 以 落 实 。 乙 方 因 进 行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整 改 而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的 ,乙 方 需 向 甲 方 承 担 延 误 工 期 的 违 约 责 任 , 且 此 种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 不 影响 乙 方 应 承 担 的 其 他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3、 从 乙 方 接 收 现 场 直 至 其 将 工 程 移 交 给 甲 方 管 理 , 期 间 现 场 内 所 发 生 的 使工 程 本 身 及
43、 现 场 内 外 的 相 邻 工 程 、 材 料 、 设 备 、 人 员 等 遭 受 损 失 或 伤 亡 的 各类 事 故 , 全 部 责 任 和 因 此 发 生 的 修 复 与 赔 偿 费 用 由 乙 方 独 自 承 担 。4、 在 施 工 准 备 、 施 工 及 维 修 质 量 缺 陷 的 全 过 程 中 , 乙 方 应 :( 1) 全 面 负 责 现 场 人 员 的 安 全 , 并 使 现 场 和 工 程 保 持 良 好 的 秩 序 , 以 避 免对 人 身 造 成 危 害 。( 2) 为 保 护 工 程 或 为 公 众 及 其 他 人 员 的 安 全 和 方 便 , 在 需 要 的 时
44、 间 和 地 点 ,根 据 施 工 安 全 需 要 , 布 置 维 修 所 用 的 照 明 、 护 栏 、 围 墙 、 警 告 标 志 和 守 卫 设施 。第 十 二 条 : 其 它 约 定 一 、 乙 方 必 须 为 施 工 场 地 内 自 有 人 员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并 为 施 工 机 械设 备 办 理 保 险 。十 三 、 解 决 合 同 纠 纷 的 方 式 :1.在 执 行 本 合 同 中 发 生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端 ,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解 决 , 经 协 商 仍 不 能 达 成 协 议 时 ,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提 交 工 程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诉讼 。2.诉 讼 裁 定 应 为 最 终 决 定 , 并 对 双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 诉 讼 费 应 由 裁 定 的 责任 方 承 担 。3.在 诉 讼 期 间 , 除 正 在 进 行 诉 讼 部 分 外 , 合 同 其 它 部 分 继 续 执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