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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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23 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流程图(115)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均使用此流程图。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54、5657、6163 条;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 24条;本溪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 33 条。执 行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15 日内行政当事将罚没款缴到银行罚没专户。结 案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经局长批准结案。 局长:张笑寒承办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责 任 人:张笑寒内部监督电话:2131315外部监督电话:5801006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听证等权力,要求听证的告知听证地点及时间。告知

2、 3 日后经局长批准作出处罚决定 7 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内向溪湖区人民政府或本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三个月内向溪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 知自发现违法线索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核查,经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承办单位:稽查科 承办人:沈溪杰、徐贵臣 局长:张笑寒调 查 取 证案 件 来 源依据检查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线索立 案进一步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结束后,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承办人:沈溪杰、徐贵臣承办人:林静 王大军审 理局案审会办公室对案件全部材料进行初审后,提

3、请局案审会集体审议,作出拟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违法主体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局长批准不予行政处罚。 424 对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处罚流程图(1623)案 件 来 源依据检查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线索自发现违法线索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核查,经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承办单位:稽查科 承办人:沈溪杰、徐贵臣 局长:张笑寒调 查 取 证进一步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结束后,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承办人:林静 王大军审 理局案审会办公室对案件全部材料进行初审后,提请局案审会集体审议,作出拟处罚决定。告

4、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听证等权力,要求听证的告知听证地点及时间。告知 3 日后经局长批准作出处罚决定 7 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内向溪湖区人民政府或本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三个月内向溪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执 行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15 日内行政当事将罚没款缴到银行罚没专户。结 案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经局长批准结案。 局长:张笑寒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违法主体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局长批准不予行政处罚。立 案告 知下达处罚决定书注:对违

5、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处罚均使用此流程图。承办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责 任 人:张笑寒内部监督电话:2131315外部监督电话:5801006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4549、51、54 条。 425 对违反食品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流程图(2478)注:对违食品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均使用此流程图。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 53、8488、91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55、5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管理规定第7983、86、89、90、94、95 条;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 30、32、34 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3

6、、4、9 条。案 件 来 源依据检查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线索自发现违法线索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核查,经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承办单位:稽查科 承办人:沈溪杰、徐贵臣 局长:张笑寒调 查 取 证进一步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结束后,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承办人:林静 王大军审 理局案审会办公室对案件全部材料进行初审后,提请局案审会集体审议,作出拟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听证等权力,要求听证的告知听证地点及时间。执 行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15 日内行政当事将罚没款缴到银行罚没专户。结 案行

7、政处罚执行完毕经局长批准结案。 局长:张笑寒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违法主体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局长批准不予行政处罚。立 案告 知下达处罚决定书告知 3 日后经局长批准作出处罚决定 7 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内向溪湖区人民政府或本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三个月内向溪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承办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责 任 人:张笑寒内部监督电话:2131315外部监督电话:5801006 426 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的处罚流程图(79132)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的处罚均使用此流程图。实施依据

8、: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23、4349、51、53 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 8、10、11、18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46、50、52、54、56 条;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第 3944 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1618 条;本溪市城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规定第 9、10 条;商品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 6、7 条;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 15、46、55 条;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第 13、14 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11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43 条。案 件 来 源依据检查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

9、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线索自发现违法线索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核查,经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承办单位:稽查科 承办人:沈溪杰、徐贵臣 局长:张笑寒调 查 取 证进一步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结束后,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承办人:林静 王大军审 理局案审会办公室对案件全部材料进行初审后,提请局案审会集体审议,作出拟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听证等权力,要求听证的告知听证地点及时间。执 行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15 日内行政当事将罚没款缴到银行罚没专户。结 案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经局长批准结案。 局长:张笑寒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违

10、法主体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局长批准不予行政处罚。告 知下达处罚决定书立 案告知 3 日后经局长批准作出处罚决定 7 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内向溪湖区人民政府或本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十五日内向溪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承办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责 任 人:张笑寒内部监督电话:2131315外部监督电话:5801006 427 对违反标准化管理规定的处罚流程图(133165)案 件 来 源依据检查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线索自发现违法线索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

11、核查,经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承办单位:稽查科 承办人:沈溪杰、徐贵臣 局长:张笑寒调 查 取 证进一步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结束后,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承办人:林静 王大军审 理局案审会办公室对案件全部材料进行初审后,提请局案审会集体审议,作出拟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听证等权力,要求听证的告知听证地点及时间。告知 3 日后经局长批准作出处罚决定 7 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内向溪湖区人民政府或本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三个月内向溪湖区人民法院

12、提起行政诉讼。执 行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15 日内行政当事将罚没款缴到银行罚没专户。结 案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经局长批准结案。 局长:张笑寒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违法主体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局长批准不予行政处罚。立 案告 知下达处罚决定书注:对违反标准化管理规定的处罚均使用此流程图。承办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责 任 人:张笑寒内部监督电话:2131315外部监督电话:5801006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 33 条;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 25 条;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 4751 条;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 3436 条;辽宁省农业标

13、准化管理条例第 3032 条。 428 对违反产品防伪管理规定的处罚流程图(166170)案 件 来 源依据检查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线索自发现违法线索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核查,经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承办处室:稽查科 承办人:沈溪杰、徐贵臣 局长:张笑寒调 查 取 证进一步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结束后,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承办人:林静 王大军审 理局案审会办公室对案件全部材料进行初审后,提请局案审会集体审议,作出拟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听证等权力,要求听证的告知听证地点及时间。

14、告知 3 日后经分管局长批准作出处罚决定 7 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内向溪湖区人民政府或本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三个月内向溪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执 行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15 日内行政当事将罚没款缴到银行罚没专户。结 案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局长批准结案。 局长:张笑寒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违法主体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局长批准不予行政处罚。立 案告 知下达处罚决定书注:对违反产品防伪管理规定的处罚均使用此流程图。承办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责 任 人:张笑寒内部监督电话:2131315外部监督

15、电话:5801006实施依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 28、29 条。 429 对违反节能认证管理规定的处罚流程图(171173)案 件 来 源依据检查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 门移送,上 级交办等途径 发现违法线索自发现违法线索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核查,经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承办单位:稽查科 承办人:沈溪杰、徐贵臣 局长:张笑寒调 查 取 证进一步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结束后,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承办人:沈溪杰、徐贵臣承办人:林静 王大军审 理局案审会办公室对案件全部材料进行初审后,提请局案审会集体审议,作出拟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

16、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听证等权力,要求听证的告知听证地点及时间。执 行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15 日内行政当事将罚没款缴到银行罚没专户。结 案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经局长批准结案。 局长:张笑寒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违法主体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局长批准不予行政处罚。立 案告 知下达处罚决定书依据检查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线索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违法主体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局长批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 3 日后经局长批准作出处罚决定 7 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

17、起 60 日内内向溪湖区人民政府或本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三个月内向溪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注:对违反节能认证管理规定的处罚均使用此流程图。承办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责 任 人:张笑寒内部监督电话:2131315外部监督电话:5801006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73 条。 430 对违反认证认可管理规定的处罚流程图(174195、210220)注:对违反认证认可管理规定的处罚均使用此流程图。告知 3 日后经局长批准作出处罚决定 7 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内向溪湖区人民政府或本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

18、,也可于三个月内向溪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5761、6365、67 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 5355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 3841 条。案 件 来 源依据检查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线索自发现违法线索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核查,经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承办单位:稽查科 承办人:沈溪杰、徐贵臣 局长:张笑寒调 查 取 证进一步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结束后,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承办人:林静 王大军审 理局案审会办公室对案件全部材料进行初审后,提请局案审会集体审议,作出拟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

19、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听证等权力,要求听证的告知听证地点及时间。执 行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15 日内行政当事将罚没款缴到银行罚没专户。结 案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经局长批准结案。 局长:张笑寒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违法主体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局长批准不予行政处罚。立 案告 知下达处罚决定书承办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责 任 人:张笑寒内部监督电话:2131315外部监督电话:5801006 431 对 违 反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规 定 的 处 罚 流 程 图(196209)实施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20、3135 条。案 件 来 源依据检查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线索自发现违法线索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核查,经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承办单位:稽查科 承办人:沈溪杰、徐贵臣 局长:张笑寒调 查 取 证进一步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结束后,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承办人:林静 王大军审 理局案审会办公室对案件全部材料进行初审后,提请局案审会集体审议,作出拟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听证等权力,要求听证的告知听证地点及时间。告知 3 日后经分管局长批准作出处罚决定 7 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

21、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内向溪湖区人民政府或本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三个月内向溪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执 行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15 日内行政当事将罚没款缴到银行罚没专户。结 案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经局长批准结案。 局长:张笑寒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违法主体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局长批准不予行政处罚。立 案告 知下达处罚决定书注:对违反机动车安全检验规定的处罚均使用此流程图。承办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责 任 人:张笑寒内部监督电话:2131315外部监督电话:5801006 432 对违反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流程图(221

22、288)注:对违反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均使用此流程图。实施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7280、8296、98 条;本溪市气瓶安全管理办法第 2429 条;本溪市电梯安全监察规定第 3134条。案 件 来 源依据检查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线索自发现违法线索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核查,经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承办单位:稽查科 承办人:沈溪杰、徐贵臣 局长:张笑寒调 查 取 证进一步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结束后,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承办人:林静 王大军审 理局案审会办公室对案件全部材料进行初审后,提请局案审会集体审议,作出拟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

23、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听证等权力,要求听证的告知听证地点及时间。告知 3 日后经局长批准作出处罚决定 7 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内向溪湖区人民政府或本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三个月内向溪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执 行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15 日内行政当事将罚没款缴到银行罚没专户。结 案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经局长批准结案。 局长:张笑寒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违法主体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局长批准不予行政处罚。立 案告 知下达处罚决定书承办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责 任 人:张笑寒内部监督电话:2131315外部监督电话:58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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