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病人报告转诊和追踪l(一)报告依据l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报告的要求,对肺结核病例限时进行报告。l(二)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l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防机构)、各类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一、疫情报告2 肺结核病人报告转诊和追踪l (三)报告对象l 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断的肺结核患者(包括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肺结核患者为病例报告对象 l (四)报告时限l 凡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以下简称传染病报告卡)到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防机构)。l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防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进行报告。3 肺结核病人报告转诊和追踪l(五)报告程序与方式l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传染病报告卡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现场调查时发现的传染病病例,由属地结防机构的现场调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