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 走私罪 一、走私及其方式 二、走私罪与刑法中的走私犯罪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界定与界分一、走私及其方式 所谓走私,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如实申报纳税而未如实申报纳税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或者变相从事上述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走私的方式:走私的方式 1)直接走私: (1)通关走私:通过海关进出境,但同时采取假报、伪装、藏匿等欺骗手段,瞒过海关的监督、检查。 (2)绕关走私:不经过国家海关或者边境哨卡检查站。 2)间接走私(准走私): 2)间接走私(准走私):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刑法第155条第1项); (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刑法第155条第2项)。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殊方式(刑法第154条) (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