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19 年6 月目 录CONTENTS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01020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21号)2.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规 2019 2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主体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优惠内容2019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2019年12 月31 日未享受满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 年期满为止。“每户每年14400 元”?分以下情况1. 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14400 元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