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案例分析2002 年 2 月,甲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游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行团在北京游览 4天,其中 2月 11 日游览长城。甲旅行社委派导游王某担任该团陪同。王某无正当理由,而且也未征得该旅游团的同意,擅自对游览日程作了变更,将游览长城改为 2月 14 日,即离京前一天,而将 2月 11 日改为购物。该旅游团对此变更曾提出质疑,但导游员王某未作解释。不料, 2月 13 日天降大雪。 2 月 14 日晨,该旅游团赴长城,车至八达岭山脚下,积雪封路,不能前行,该团只得返回。第 2 天,该团出境返港,并书面向旅游局投诉称,导游王某未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变更接待计划,违反了合同约定,使该旅游团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旅行社辩称,变更旅游行程属导游员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而导游员王某则辩称,造成未能游览长城的原因是大雪封路,属于不可抗力,他本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1.导游员王某的辩称合理吗?如果不合理,其行为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2.旅行社的辩称合理吗?如果不合理,其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2002 年 2 月,甲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游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行团在北京游览 4天,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