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扎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所应担负的责任。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一)对政务公开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二)组织系统内、外人士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测评,广泛听取系统内外干部和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设立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意见箱,接受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处理情况。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组织处理、直至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服务对象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不执行上级关于政务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