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推进我区政务公开工作,依据国家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区各行政机关(包括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二、区监察局会同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调查处理。三、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依法办事、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四、责任追究的对象和方式。全区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四)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