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问责办法范本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问责办法为推动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好转,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积极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有效落实各项污染减排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按照“党政同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不力,将分别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其中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任务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未达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目标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进行责任追究。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给予问责的人员。各级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问责,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