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财务报销规定学院财务报销规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院内各单位办理报销手续,应遵循本规定。第三条 财务处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提供相关咨询及服务工作,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应按照岗位责任制要求做好各项报销工作。第四条 各部门经费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有责任和义务配合财务处工作人员办理报销相关工作。第二章 报销第五条 票据的规定1票据必须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严格以会计法规、财政法纪法规为准。具体操作由财务处负责把控落实,以可操作性为前提,任何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单据财务处有权拒收。2报销人在报销前必须将原始票据规范粘贴在各种报销单的后面。3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留印鉴办理报销手续,预留印鉴以外的人员报销,财务人员有权拒收。4原则上金额在100元以上的票据须转账支付。报销人员需提供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相一致的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