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园内机动车管理规定 根据市教委关于大学校园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保障师生员工在校园内的通行安全,维护校园道路秩序和正常的教学、生活、工作秩序,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校区内。第二条:校园机动车管理是指机动车进出校门及机动车在校内道路上行驶与停放等交通行为的管理,被管理的机动车是指所有在校园内的各种机动车辆,包括摩托车、助动车。第三条:校园机动车管理实行凭证进出、按指定区域停车与划定行驶道路、安全管理与教育、行政处罚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第四条:机动车在校园内道路上行驶,必须严格遵守校园内的交通标志,禁令标志、标线的规定,严禁超速行驶及鸣号,以确保师生员工和非机动车的行驶安全。第五条:严禁摩托车及经过改装的助动车(发动机声响超过50分贝)在校园内行驶,一般燃气助动车、电动车时速应控制在5公里,如高速行驶保卫科将责令其减速,屡教屡犯者,学院将对行驶人进行行政处罚。第六条:学院车辆、部门自用车及教职工自备车均需统一办理“学院机动车进校、停放通行证”,凭证进出校园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