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销售安全监督管理治安防范责任状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源头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销售企业承担如下责任:1、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必须持有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单位出具的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的说明。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2、禁止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非法出借、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3、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4、购买、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后5日内,应当将所购买、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江苏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