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书为进一步明确公共物业租赁安全责任,加强租赁物业安全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一、出租人责任1、出租人应当保证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及其出入口、通道、消防、燃气、电力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才允许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取得。2、出租人应当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出租物业的安全使用情况和使用性质进行查看并做好书面记录,承租人予以配合并签字;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查看的,应当委托他人查看。3、出租人查看发现出租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和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业使用性质的情况,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二、承租人责任1、承租人利用出租物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开业前必须向出租人出示已办理的相关证明及工商业营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2、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共物业租赁合同的约定,安全合理使用租赁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业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人发现租赁物业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同时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因承租人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缮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