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县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各镇人民政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全县粮食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川府发2018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办发2018110号)和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内府发201839号)内江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内府办发201918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县粮食局、县农林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编办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县粮食安全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